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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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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志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志勇,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4年4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4年5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志勇,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4年4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4年5月30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新广,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毛风松,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代理检察员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勇及其辩护人冯新广、毛风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年初,被告人黄志勇在焦作市建设中路三维月季公寓门面房21号成立焦作市信义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投资经营焦作市超亿商贸有限公司、信义良缘传媒公司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106人吸收资金1387.3832万元,期间偿还本金95.88万元,支付借款利息40.439万元。截止2012年10月尚有1267.381万元未归还投资客户。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印章等物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黄志勇供述和辩解;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志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金额为1387.38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黄志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

辩护人认为,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黄志勇作为焦作市信义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应以“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2、起诉书认定非吸数额系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客观情况不符;3、起诉书认定非吸人数不当,没有报案的38人,不应计算在内;4、被告人黄志勇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吸收款项没有用于个人挥霍,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初,被告人黄志勇在焦作市建设中路三维月季公寓门面房21号成立焦作市信义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公司),该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投资经营焦作市超亿商贸有限公司、信义良缘传媒公司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106人吸收资金1387.3832万元,期间偿还本金95.88万元,支付借款利息40.439万元。截止2012年10月尚有1267.381万元未归还投资客户。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志勇的供述:2011年8、9月份,王某和我、张某某、周某商量开一个投资担保公司,10月份时王某让我们去郑州办执照并签了一个协议,我前后共给了王某600多万用于办营业执照,但后来我听说王某根本没把我给他的钱用于办营业执照,是在骗我,因为我已经租了房并进行了装修,我就让陈某某和徐某某操作其他渠道办证的事,她俩就从别人手里买了信义公司的营业执照。信义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和理财,实际经营业务是向群众高息揽储,再以更高利息借给他人,公司未经银行金融部门批准。我是信义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到2012年9月14日我因要账时打伤他人被刑拘后,公司由我妻子平某负责。公司实际于2012年2月开始营业,先后有陈某某、张某某、路月成三任总经理。陈某某干了3、4个月,公司进账1000多万元,陈某某将600万元以月息8分借给郭某某,我问陈某某郭某某以啥作抵押,陈某某说没有东西抵押,用几天就给了,我说这样做太危险了,之后我和陈某某闹掰了,她离开公司。然后我让张某某接陈某某的班,他招了肖黎、慕某某、范磊、张静、宋某等客户经理,出纳换成慕某某,公司继续运营,张某某干了有3个多月,进账有几百万元,因张某某背着我将48万元或50万元的客户钱还账了,这样我和张某某又闹掰了。接着我又让路月成接替张某某,干了一个月,具体进账不清楚。公司吸收了多少人的钱、吸收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一共放了多少钱也不清楚,都是总经理给客户经理安排的。公司给投资户月利息最低一分多,最高三分多。客户投的钱大部分都是高息借出去了,其中借给郭某某710万元,当中600万元郭某某以嘉隆国际B座21层写字楼抵押,当时他写了两份协议,一份是借条,一份是房产买卖协议,约定他不还钱就将房产过户给我;王某欠我449万;马永贵欠本金150万;徐真借走30万;霍永军借走20万;张超借走28万。信义公司运行时,我在金盾钢材市场有一个超亿木业有限公司,经营家具、模具;2012年4月8日在信义投资担保公司东隔壁又成立了一家信义良缘文化传媒,主要是经营婚庆,这两个生意没有盈利。我买过一辆奔驰车,用于向邢某抵押借款了,平某分期付款买有一辆丰田凯美瑞,也用于向邢某抵押借款了,一共押了40万元,钱用于还客户了。我和平某有两套房,一套是锦祥花园的房子,被平某卖了还客户的钱了,另一套就是现住的都市花园的房子。

2、证人平某(系被告人黄志勇之妻)的证言:信义公司是2014年4月左右注册成立,公司证照是黄志勇、陈某某等人从别人手里买过来的,实际经营人是黄志勇,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实际是给黄志勇打工的人,黄志勇因要账时打伤别人于2012年10月被关进看守所,其后公司由我负责经营,还按照原来模式让群众投钱,月息1-3分多不等。公司现欠群众一千多万元,我经手的有300万元左右,其他都是黄志勇经营时欠的。黄志勇吸收的钱放给郭某某600万元,放到博爱一个药厂400多万元,还放到安阳他一个朋友那几百万元,具体情况不清楚。群众放钱在公司有收据、合同,收据、合同放在公司会计张某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放在我姐平丽丽的店里。公司账目由张某和出纳慕某某做,具体不清楚。公司业务员有王坤、侯某某、肖莉、林某等人。公司印有宣传彩页和挂历,还给投资户发食用油和购物袋。2010年至2011年,黄志勇在造店南租了钢材市场一个院,成立了一个木器厂,投资有200多万元,但这个厂因为借别人钱已经过户给债主了。信义传媒公司也是黄志勇经营的。黄志勇负责投资公司期间投到木器厂和传媒公司多少钱不清楚。我负责期间,曾应客户要求将一些客户的合同换成借条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