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站刑初字第000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建敏,曾用名:唐建民,绰号:老鸭,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建敏、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魏威、代理检察员郭志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建敏、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北路棉二家属院,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家属院大门通道靠南墙的一辆白色菩瑞圣牌踏板式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为2939元。赃物未追退。 2、2015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被告人唐建敏窜至焦作市中站区怡光南路西的一家中站创新物流店门前,将被害人袁某某的一辆蓝色新马绿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3140元。赃物已追退。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建敏、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建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建敏、秦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建敏、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北路棉二家属院,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家属院大门通道靠南墙的一辆白色菩瑞圣牌踏板式电动车盗走。几天后该车在被告人秦某某骑用过程中丢失。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939元。2015年5月6日,被告人秦某某在焦作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该起犯罪事实。 2、2015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唐建敏驾驶一辆红色光阳踏板摩托车(型号ZF125)搭载被告人秦某某窜至焦作市中站区怡光南路海天印染厂门口时,被告人唐建敏发现对面的中站创新物流门店前停放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被告人唐建敏遂下车让被告人秦某某负责望风,自己越过马路将车盗走。被害人袁某某发现车辆被盗后,便和朋友赵某某驾车追赶,在中站区焦克路中站区检察院门口将二被告人抓获,被告人秦某某随后又趁机溜走。被盗的蓝色新马绿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经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为3140元。该车已于2015年4月11日返还被害人袁某某。二被告人骑乘的踏板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综上,被告人唐建敏的盗窃价值3140元,被告人秦某某的盗窃价值为6079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 被盗电动车照片,证实了被盗的蓝色新马绿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特征及摆放位置。 (二)书证 1、被告人唐建敏、秦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均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扣押物品清单二份、返还物品清单一份,证实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骑乘的红色光阳踏板摩托车(型号ZF125)及被盗的蓝色新马绿之星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扣押,并将被盗的蓝色新马绿之星牌电动三轮车返还给被害人袁某某。 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2)马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和新乡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唐建敏的前科及累犯情况。 4、被害人冯某某提供的被盗电动车的资料,证实被盗电动车的情况。 5、被告人秦某某手写的自首材料一份,证实被告人秦某某向戒毒所管教主动交代第一起犯罪事实的情况。 6、强制戒毒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秦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5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戒毒。 7、抓获证明二份,证实被告人唐建敏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 (三)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0日晚上7点多袁某某停放在创新物流门口新马牌电动车被盗,赵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开车在中站检察院门口一起将一男一女两名被告人驾驶的被盗车辆逼停,并将其控制,将男小偷移交给公安局时,女小偷趁机逃跑。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实冯某某于2014年11月27日在山阳区焦东北路2号院的门洞下面丢失一辆蓝白相间的菩瑞圣牌电动车。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0日晚上7点多自己停放在创新物流门口电动三轮车被盗,自己与朋友赵某某开车在中站检察院门口一起将一男一女两名被告人驾驶的被盗车辆逼停,并将其控制,将男小偷移交给公安局时,女小偷趁机逃跑。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唐建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4月10日晚上7点多被告人窜至中站区创新物流门口,秦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将该门口停放的一辆新马牌电动车盗走,骑车行至焦克路后,由秦某某驾驶被盗车辆,唐建敏骑摩托车在后面蹬该车,行驶至中站检察院门口时,被车主逼停将自己抓获,被告人秦某某趁乱逃脱。 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被告人秦某某于2014年11月一天晚上7点多窜至山阳区焦东路焦作市第十二中学南边的棉二家属院,将停放在门口通道里一辆米白色的菩瑞圣电动车盗走,几天后在自己骑行过程中该车丢失。(2)被告人唐建敏、秦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晚上7点多窜至中站区创新物流门口,秦某某负责望风,唐建敏将该门口停放的一辆新马牌电动车盗走,骑车行至焦克路后,由秦某某驾驶被盗车辆,唐建敏骑摩托车在后面蹬该车,行驶至中站检察院门口时,被车主逼停后,将唐建敏抓获,自己趁乱逃脱。 (六)鉴定意见 1、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中价证鉴(2015)00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蓝色新马绿之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为3140元。 2、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山价证鉴(2015)04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菩瑞圣牌电动车价值2939元。 (七)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中站区创新物流店门前被盗的电动三轮车现场照片及绘图,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 2、被告人唐建敏的辨认笔录,证实盗窃新马绿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的位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