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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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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41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 辩护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女,1948年4月26日出生。 辩护人姜珍光,河南观止律师事务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初字第41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

辩护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女,1948年4月26日出生。

辩护人姜珍光,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邓君、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姜珍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和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东段“美巢蓝钻”小区工地采取身体阻挡、搭建帐篷设置障碍等方式阻挡工地施工,致使“美巢蓝钻”小区工地不能施工,严重影响了施工进程,并给施工方造成经济损失。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刘某某等人阻挡“美巢蓝钻”小区工地施工造成经济损失为1596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之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当庭对阻挡“美巢蓝钻”小区施工予以供认,但辩解系工地拖欠其费用,其在村干部安排下实施阻挡行为。

被告人陈某某及刘某某的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纠纷,其阻挡施工系村委会指派索要补偿款,被告人主观无破坏生产经营故意;其次,施工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其行为不属刑法保护范畴,被告人阻挡行为与施工方误工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第三,被告人年老体弱,虽在村委会指派下参与阻挡,但并未实际影响施工。综上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要求宣告二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均系安阳市文峰区汪家店村村民。2013年3月20日,河南美巢置业有限公司以“美巢蓝钻”商住小区为建设项目,取得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颁发的汪家店村位于灯塔路与兴泰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安阳市DB7-3-5-1”E1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11月27日,安阳市人民政府出具“安政土(2013)290号关于开发建设汪家店城中村项目出让土地的批复”,将包含有“安阳市DB7-3-5-1”地块的汪家店村12.7091公顷土地征为国有。2014年4月21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安阳市文峰区汪家店村区域改造指挥部及安阳市人民大道区域建设开发改造指挥部出具证明,“美巢蓝钻”商住项目的“DB7-3-5-1”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补偿到位,土地已移交,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规定,河南美巢置业有限公司将用于抵顶土地出让价款的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已足额缴纳,同意给该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伙同汪家店村部分村民,以尚未从村委会领取部分补偿款为由,在“美巢蓝钻”小区工地内采取身体阻挡、围堵施工机械设备等方式阻挡工地施工。其中陈某某采取辱骂施工人员、用身体阻挡机械设备等方式阻挡施工,刘某某采取用身体阻挡机械设备等方式阻挡施工。后陈某某、刘某某等人为达到长期阻挡工地施工的目的,伙同他人于数日后在工地搭建帐篷,并轮流在帐篷内值班继续阻挡施工同时防止工地人员将机械设备撤离工地,直至2014年6月26日实施阻挡行为的村民撤离工地后,施工方才得以正常施工作业。根据工地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及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等综合判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阻挡“美巢蓝钻”小区工地施工,共计造成99400元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5月15日,其在“美巢蓝钻”工地见有打桩机、铲车及其他未组装的机器进工地,其当时站在打桩机前和苏某叫骂,旁边站着刘某某、赵某某等都阻挡机器施工。其不知道后来谁在工地搭建帐篷,但其曾在白天或夜晚去看守帐篷,目的是防止别人拉走机器。

二、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美巢蓝钻”工地占用其家耕地后数年未开工,其即在地里种上部分庄稼。2014年5月15日15时许,工地在未通知其的情况下将庄稼铲除,其即伙同他人在工地阻止铲车施工。工地现场有打桩机、铲车等设备,其和陈某某、赵某某挡在打桩机前,期间赵某某和陈某某都站在打桩机前和苏某对骂。后其伙同陈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工地上搭建棚子轮流看管工地阻止对方施工,并看住机器防止被拉走。

三、证人“美巢蓝钻”小区3号楼打桩工程负责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5月15日上午,其的施工人员将从宝鼎公司租赁的装载机、挖掘机、打桩机等设备拉至现场准备施工,汪家店村民陈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阻挡施工。当时赵某某、陈某某站在铲车斗里对其叫骂,刘某某等人挡在铲车前,此后数天其施工人员均被阻拦。5月19日,赵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工地上搭建帐篷派人轮流看守,其既无法施工,也无法向外面撤回机器。后经村委会多次协调工地才于2014年6月28日开始施工。

四、证人苏某证言证实,其在汪家店村改造过程中承揽地基打桩工程。2014年5月15日,其将打桩机械设备拉至工地后,被村民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常某某等人以未领取征地价的20%赔偿款等为由阻挡施工,且也不让其将施工机械撤出工地。次日她们又在工地搭建简易帐篷阻拦施工,直至6月26日她们撤离后工地才得以施工作业。

五、证人河南宝鼎公司项目负责人白某及邵某均证实,“美巢蓝钻”工地的刘某甲于今年5月租赁其公司CFG28型桩机、50型铲车、300型钩机等设备,当月15日其公司将设备运进工地后被许多妇女阻止施工。当天因刘某甲未给对方做好工作,其公司准备将机械设备撤离时也遭到阻拦,公司只好将机械设备停放至工地院内。此后数天其公司员工施工均被阻拦,后对方还在工地内搭建临时帐篷轮流看管阻挡施工,直至到6月26日才开始施工。其公司设备停在工地院内不施工也要向租赁方收取费用,同时因操作设备的工人均系其公司派遣,其公司也需支付因遭到阻拦所产生的工人误工损失。

六、证人美巢置业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卫某某证言证实,其在美巢置业公司负责工程质量及进度。2014年5月15日,美巢公司组织打桩机进场施工,进场后汪家店村民刘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带领部分村民挡住工人及机械阻挠施工,工地被迫停工后施工所用的挖掘机、铲车也未撤离现场。2014年5月19日这几人又在施工现场搭建帐篷,昼夜值班看管工地阻挡施工,至6月28日经过村干部协调才允许施工。

七、证人美巢置业公司岳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15日15时许,美巢置业公司组织打桩机进场施工,进场后安装设备时被汪家店部分村民阻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