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滨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个体,出生地、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住址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3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3年4月12日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冉,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司机,出生地、户籍地、住址河南省唐河县源潭镇。因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3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3年4月12日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新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小学毕业,装卸工,出生地、户籍地、住址河南省辉县市。因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3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3年4月12日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辉县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户籍地、住址新乡市牧野区。因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4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3年6月13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5年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户籍地、住址新乡市牧野区。因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4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3年6月13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司机,出生地、户籍地、住址新乡市凤泉区。因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4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3年6月13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3年11月28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司机,出生地、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址新乡市。因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4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3年6月13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个体,出生地、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址新乡市。因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3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3年6月13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出生地、户籍地、住址新乡市。因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3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3年6月13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4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出生地、户籍地河南省卫辉市,住址新乡市。因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3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3年6月13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7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出生地、户籍地、住址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4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3年6月13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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