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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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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刑初字第4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医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石某甲,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身份号码410782196102221274,汉族,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刑初字第4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医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某甲,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身份号码4107821961022212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辉县市赵固乡板桥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2012年11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2013年9月1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9日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安民,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应清,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2015年3月17日,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4年4月16日,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被告人石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安民、周应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石某甲等人到高某甲兄弟开办的板桥卫生所,石某甲等人先后对高某甲兄弟拳打脚踢,石某乙、张某甲等人赶到卫生所后,用砖块将高某甲头部打伤,并将卫生所门、窗等物品砸坏。致使高某甲头皮裂伤。经鉴定,高某甲的损伤为轻伤。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1017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6621元。

被告人石某甲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石某甲与石某乙事先没有意思联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没有法律依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和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高某乙、张全贞、范某等人到高某甲兄弟开办的板桥村卫生所,谈高某丁的上访问题,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石某甲等人先后与高某甲兄弟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石某甲等人对高某甲兄弟拳打脚踢。后石某乙、张某甲等人赶到卫生所后,用砖块将高某甲头部打伤,致使高某甲头皮裂伤,高某甲的损伤为轻伤。石某乙、张某甲等人又将卫生所门、窗等物品砸坏,被损坏物品价值1017元(石某乙、张某甲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的经济损失为鉴定费用2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辉县市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石某甲出生于1961年2月22日;2、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石某乙等人被判刑的情况;3、赵固乡乡村医生信息采集表、板桥村第一卫生院合作医疗统筹报表、××病人登记表,证实2012年10月18日的病人登记情况;4、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发票、收据各一张、交通费票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二、鉴定结论

1、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新国信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34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高某甲头面部皮肤裂伤为轻伤二级;2、新乡德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新德信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19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石某甲目前病情诊断为:(1)、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并门静脉高压、脾功能亢进;(2)、糖尿病;3、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11)191号关于被损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物品的价值为1017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石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8日15时许,其和张某甲从薄壁开车回来,到板桥村十字看见好多人,后得知其父亲石某甲和大队的人在板桥村卫生所和别人争吵,其就和张某甲到卫生所问怎么回事,高某甲用输液架捣其头一下,其用输液架捣了高某甲头部一下,后到中医院住院了;

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8日下午两点多,其路过本村十字时,看见石某甲和别人发生争吵,就和石某乙到高某丁兄弟开办的卫生所,看见石某甲、高某乙、会计等大队干部在卫生所和高某甲大哥吵,其刚进屋,高某丙掂个输液架砸在其头左部,高某甲掂个输液架砸在石某乙头上,石某乙头也流血了,后来其和石某乙就去中医院住院治疗了;

3、证人范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8日下午两三点钟,石某甲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和他们一起去高某甲的卫生所,说高某丙上访的事,其就一起去了。到高某甲的诊所后,高某乙喊高某丙让把事情说说,高某甲让他们滚,石某甲就和他们吵起来了,互相推搡,高某甲掂个输液架乱抡,其就出去了。出去时看见石某乙和张某甲进去,后听见屋里很打的,一会儿石某乙和张某甲出来,两个人头上都流血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

4、证人高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8日下午1时许,张全贞、石某甲叫其和他们村班子成员一起到高家诊所,说说高家三兄弟上访的事,其和他们以及妇女专干范某四人一起到高某丁的诊所说事。到卫生所后,高某甲、高某丙让他们滚,双方发生吵架,高某丙、高某甲拿输液架乱夯。正在争吵过程中,石某乙到卫生所问啥事,被高某甲拿输液架夯在石某乙的头部,高某丙拿输液架夯张某甲的头上,当时场面太乱,看不清谁把卫生室的玻璃砸坏了。

5、证人高某丙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8日上午,因其上访的事在乡政府和石某甲发生了争吵。下午三点钟左右,其和高某丁、高某甲在其家诊所给病人看病,石某甲领着十几个人闯进屋里,说来弄他们的事,石某乙进去拿个砖头砸了高某甲的头部,高某乙等人围着其打,当时场面十分混乱,还有个年轻人用砖头将诊所的玻璃砸了。石某甲来之前就给高某甲打了电话说要来弄事的。

6、证人高某丁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8日上午9时许,因高某丙上访的事在乡政府和石某甲发生了争吵。下午三时许,石某甲领着高某乙、石某乙等人进到其家诊所,说要弄他们的事。石某甲掂输液架砸其,被韩某甲拦住了,石某乙拿东西砸了高某甲的头部,还有人砸诊所的窗户玻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