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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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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庆丰、郭某某、王某某违法发放贷款重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4)孟刑重初字第00008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庆丰,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 辩护人张春福,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 辩护人李建洲,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6月

(2014)孟刑重初字第00008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庆丰,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

辩护人张春福,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

辩护人李建洲,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

辩护人张中晖,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中新,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耿庆丰犯职务侵占一案和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违法发放贷款一案,由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24号起诉书和孟检公诉刑诉(2014)57号起诉书,分别于2014年6月4日和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8月26日,本院分别作出(2014)孟刑初字第00090号和(2014)孟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耿庆丰、郭某某、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7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孟州人人民法院(2014)孟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2014年11月19日又作出(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76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将该两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两案合并公开审理,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韩志强、于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庆丰及其辩护人张春福、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建洲、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中晖、张中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耿庆丰在任孟州农商行谷旦支行行长期间,借用党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等证件,通过虚构收入、伪造财产证明、模仿客户签名的方式,利用其担任行长的职务便利指使该行信贷员郭某某、王某某违规给党某某等六户每户发放20万元的联保贷款。后又以同样方式在2012年违规为该六户和五户办理了还旧贷新手续,在2013年违规办理了该六户变四户的还旧贷新手续。被告人耿庆丰实际为党某某等四户贷款80万元,为崔某某等五户贷款80万元,将该16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被告人耿庆丰作为孟州农商行谷旦支行的行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庆丰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另指控: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在任孟州农商行谷旦支行信贷员A、B岗期间,接受该支行行长耿庆丰(另案处理)的授意,在办理党某某等六户联保和崔某某等五人联保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入户调查、未审核贷款人手续、没有见到贷款人的情况下,为该六户和五户办理了每户20万元的贷款手续。后又在2012年违规为该六户和五户办理了还旧贷新手续,在2013年违规办理了该六户变四户的还旧贷新手续。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违规给党某某等四户发放贷款80万元,违规给崔某某等五户发放贷款80万元,违规发放贷款共计160万元,给孟州农商行谷旦支行造成159.53万元的损失。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被告人耿庆丰、郭某某、王某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耿庆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应构成挪用资金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耿庆丰的行为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耿庆丰系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耿庆丰系立功,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均辩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被告人郭某某辩护人辩称:159万余元不是造成损失的数额,被告人郭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数额达不到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被告人郭某某只是整个贷款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应是单位犯罪;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望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辩称:159万余元不是造成损失的数额,被告人王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数额达不到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被告人王某某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信贷员任职资格,不具备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资格;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犯罪的结果,其行为构不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对发放六户联保贷款和四户联保贷款,王某某不应负刑事责任,在《崔某某等五人联保小组调查报告》以及五个人《借款人调查报告》上签名不够成犯罪,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行为不等同于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贷款并非无法收回。并提供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焦作市农村信用社系统信贷人员上岗证封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耿庆丰在任孟州农商行谷旦支行行长期间,借用党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等证件,通过虚构收入、伪造财产证明、模仿客户签名的方式,利用其担任行长的职务便利指使该行信贷员郭某某(A岗)、王某某(B岗)等人违规给党某某等六户每户发放20万元的联保贷款。给崔某某等五户每户发放20万元联保贷款,后又以同样方式在2012年违规为该六户和五户办理了还旧贷新手续,在2013年违规办理了该六户变四户的还旧贷新手续。

被告人耿庆丰、郭某某、王某某实际为党某某等四户贷款80万元,为崔某某等五户贷款80万元,被告人耿庆丰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退还孟州农商行谷旦支行20.5万元,现实际造成孟州农商行谷旦支行损失139.03万元。

被告人耿庆丰在被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耿庆丰供述

2011年底,我在孟州农商行谷旦支行担任行长期间,因为急需用钱,我就去找我同学、朋友以养殖、运输等名义,用五户联保、六户联保的形式在孟州农商行谷旦支行分别每人贷款20万元,计220万元,扣除银行贷款保证金40万元、部分贷款人使用20万元及利息外,下余1595300元,至今未还。以上客户让他们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有个人印章的提供个人印章,贷款客户的名字及金额是我代签的,没有印章的,我私自刻了盖上,然后我安排信贷员郭某某办理了贷款手续。款贷出来后我自己用了。客户调查报告也是信贷员填写的,他们没按程序办事,没有调查,调查内容都是养殖、玩大车等,都是虚假的。贷款到期后,延期的手续也是我自己填写的,客户不知道。

(2)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