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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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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帅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帅,男,汉族,1995年2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9502201519,初中文化,郑州中外汽修公司打工。户籍地开封市尉氏县,现租住在郑州市金水区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帅,男,汉族,1995年2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9502201519,初中文化,郑州中外汽修公司打工。户籍地开封市尉氏县,现租住在郑州市金水区杓袁村。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25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2月26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亚萍,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某某,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代理检察员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董帅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窜至焦作市,董帅在焦作市人民路农科所门前,用事先准备的盗车钥匙将被害人靳某某的一辆北京现代瑞纳轿车(价值72749元)车门捅开后将该车盗走。现被盗车辆未追回。

2、2014年11月5日2时许,被告人董帅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南阳市,董帅在南阳市麒麟路麒麟岗庄口,用事先准备的盗车钥匙将被害人余某某的一辆北京现代瑞纳轿车(价值58400元)车门捅开后将车盗走。现被盗车辆未追回。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钥匙等物证;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马某某证言;被害人靳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董帅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董帅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被告人董帅当庭辩解: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只是收购涉案两辆赃车,自己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帅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人董帅在2014年11月18日日的第一次供述不能作为证据采用,董帅此次供述偷车的情节是虚构的;2、结合被害人靳某某的报案来看,不仅仅丢失了一辆车,车上还有许多财物,如果董帅从现场直接将车盗走,那么这些财物应该在车上,而根据董帅和任某某供述车的后背箱里只有一台导航仪,由此可以推断是有人将车辆转移后,将车放回案发位置让董帅开走的;3、侦查机关没有进行现场模拟或者做相应的技术鉴定就认定在董帅处查获的工具就是董帅实施盗窃时所使用的工具,显然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主观判断;4、侦查机关在没有对董帅的QQ号进行聊天记录信息进行还原的情况下就断定董帅是直接实施盗窃是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要求。同时,查获的QQ上网轨迹也不能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出现,证据的形式不合法。5、起诉书所认定的被盗车辆的价值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使用。综上,案件中存在多个疑点无法得到解释,恳请法院本着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原则,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董帅正确量刑。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董帅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窜至焦作市,董帅在焦作市人民路农科所门前,用事先准备的盗车钥匙将被害人靳某某的一辆北京现代瑞纳轿车(价值72749元)车门捅开后将车盗走。董帅伙同任某某一起将车开到郑州张庄村,后二人将车卖到山东泰安。现被盗车辆未追回。

2、2014年11月5日2时许,被告人董帅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南阳市,董帅在南阳市麒麟路麒麟岗庄口,用事先准备的盗车钥匙将被害人余某某的一辆北京现代瑞纳轿车(价值58400元)车门捅开后将车盗走。董帅伙同任某某一起将车开到郑州张庄村,后二人将车卖到河北威县。现被盗车辆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帅(2014年11月18日的供述)供述证实:其一共偷了两辆汽车,一辆在焦作偷的,另一辆在南阳偷的,两辆车都是北京现代瑞纳汽车。今年9月份的时候,其在网上买的开锁工具准备偷车时用,开锁的工具就是几把专用的钥匙,还有一个拧钥匙的把手。二十多天前的一天,其给二强说准备到焦作收一辆黑车,让二强陪其一起去。到焦作大概是上午10点左右,其和二强在汽车站附近找一个小宾馆住下,住的宾馆没有登记其二人的身份证信息。到晚上10点多,其把房间退了,给二强说准备去接黑车,因对方不让两个人去,其告诉二强自己一个人去收车,让二强等自己电话在焦作高速口见面。后其一人步行在市里面转,寻找目标,找合适偷的汽车。最后,其转到路边一个大楼前面,楼前停了很多辆汽车,最后其准备把一辆北京现代瑞纳汽车偷走。因为当时是晚上12点左右,人还比较多,其就在那附近等,等到凌晨1点左右,其准备去偷车。在偷车前先给二强打电话,让二强去高速路口等。打过电话后,就去偷车了,其用随身带的开锁工具将瑞纳汽车驾驶门打开,坐到驾驶位上,还是用开锁工具将汽车打着火,然后,其就开这这辆汽车去高速路口,在高速路口接住二强,然后二人开车上高速了,到中牟县下的高速。下高速后其把汽车停到张庄村里面。停好车后其和二强就回到郑州。这辆车是北京现代瑞纳汽车,银灰色,手动挡,车牌号不记了,是焦作的车牌。回到郑州后,其就在网上联系买家,过了两天左右,在网上联系到一个山东泰安的买家,其通过网络将车的照片给对方传过去,对方看了看汽车照片,商量以11000元钱的价格成交。对方让其把车送到泰安。然后,其就给二强说找到一个泰安的买家,对方同意以11000元钱的价格把车买走,其让二强陪同自己一起卖车,说挣的钱除下花的和二强平分,二强就同意了。到山东泰安后其开车带着二强去卖车,以11000元钱价格将车卖给了一个男子。又过了七八天,其给二强打电话说去南阳收一辆黑车,二强也同意去。到南阳已经晚上10点左右,其和二强坐一辆出租车去了南阳一个高速口,其还是给二强说约定在此见面,电话联系。其坐出租车去寻找偷车的目标,在路边发现一辆现代瑞纳汽车。当时是晚上12点多,其走到这辆瑞纳汽车跟前用开锁工具没有把车门打开,然后其就走了,又坐了一辆出租车寻找目标,走了一会其又看见路边一辆K2汽车,又去用开锁工具开这辆K2汽车的车门,又没有打开,然后又坐出租车继续找目标,在路边看见一辆北京现代瑞纳汽车,其走到这辆瑞纳汽车跟前,一拉驾驶门开了,汽车没有上锁,其就坐到驾驶位上,用开锁工具将汽车打着火,然后给二强打电话让他到高速路口等,其开这辆偷的汽车到高速口接上二强,然后上高速走到许昌一个县下的高速,下高速后,其和二强用手硬将车牌卸下,把车牌扔到车里,开车走省道走到中牟县的张庄村,把车停在村里。这辆车是现代瑞纳汽车,白色,手动挡,车牌号不记了,是南阳的车牌。其回到郑州后,在qq群里面找买家,最后找到济宁市威县一个买家,其还是将这辆汽车的照片发给对方,对方看过车的照片后,在网上谈好以12000元钱成交。对方还说让其把车送过去。其给二强说找到买车人了,让二强和其一块去济宁卖车,二强同意了。后以12000元价格将车卖给了对方,对方买车人是一男一女。其在高速上将驾驶位和副驾驶位的遮阳板拉下来,害怕监控拍到脸。卖车的钱都还贷款了,因为其做生意赔钱了,所以就偷车,把车卖了还钱。其总共给二强有1000多元钱。二强,大名叫任某某,和其是一个村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