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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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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军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少军,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 辩护人高克雷,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少军,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

辩护人高克雷,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少军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少军及其辩护人高克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李少军驾驶助力车窜至平顶山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路中亿丰建筑集团项目部季某某的办公室内,趁无人之际,将季某某放在柜子里面挎包内的墨绿色长款钱包盗走,被盗钱包内装有人民币4000元。

另查明,2015年9月2日,被告人李少军家属积极退赔季某某4000元,取得了季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少军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述相吻合,且有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材料、案发现场照片及监控照片、情况说明,本院(2011)卫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季某某出具的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亦有李少军的户籍信息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称李少军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庭审查明,李少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认罪,其家属积极退还赃款4000元,故对其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李少军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少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周明洋

人民陪审员  宋倩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