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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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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汉族,大专文化,2007年8月任宝丰县国家税务局大营分局局长。因涉嫌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宝丰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次日被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汉族,大专文化,2007年8月任宝丰县国家税务局大营分局局长。因涉嫌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宝丰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甲,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焦志广,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谦、谢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陈某甲、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份,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为解决购进原煤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企业进项税的问题,由会计陈某乙找到被告人陈某某商议解决办法,陈某某建议其成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然后通过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从煤矿买煤,洗煤厂从该企业买煤时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后宏运洗煤有限公司经理李某甲安排陈某乙以公司员工李某某的名义,于2010年1月20日以个体商户注册登记成立了宝丰县前营书伟煤球厂,2010年1月25日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书伟煤球厂注册后,陈某乙将书伟煤球厂的税务登记证、发票专用章交宝丰县国税局大营分局保存。2010年2月23日至2010年7月,先后有恒利洗煤有限公司、宏运洗煤有限公司、永发煤业公司等16家企业负责人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要求以前营乡书伟煤球厂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永发煤业公司等16家洗煤企业没有与书伟煤球厂发生实际交易,在上述企业申请以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仍然在上述企业的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造成上述企业以书伟煤球厂名义代开增值税发票1729份,数额1.701亿余元,上述企业共抵扣税款5109855元。2010年7月30日,书伟煤球厂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案发后,共追退税款194.67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有异议,提出一、被告人陈某某滥用职权未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是由于政府及税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之后代开、抵扣是一个综合的程序,陈某某只是其中的一环,即使承担责任也是一小部分,建议对陈某某作出无罪判决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公司)负责财务人员陈某乙为解决该公司购进的原煤没有发票问题,找到时任宝丰县国家税务局大营分局局长的陈某某询问如何解决。陈某某建议陈某乙让宏运公司成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煤炭购销公司或购销站,办理税务登记证,然后通过该公司从煤矿买煤,卖给洗煤厂时可由注册的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宏运公司经理李某甲安排陈某乙和公司员工李某某,以李某某的名义于2010年1月20日注册登记成立了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2010年1月25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书伟煤球厂注册后,陈某乙将税务登记证和发票专用章交大营分局保管。

2010年2月至7月,宏运公司等16家洗煤企业负责人先后找到陈某某,要求以书伟煤球厂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企业进行发票问题。陈某某明知书伟煤球厂属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其不允许与上述16家洗煤企业发生数额巨大的实际购销业务,陈某某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仍然在上述企业的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致使上述16家企业在没有与书伟煤球厂发生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用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2亿余元,抵扣税款4794855元。2010年7月30日,书伟煤球厂申请注销了税务登记。案发后,共追退税款252.42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被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2、职务、职责证明及任职文件,证明陈某某2007年8月任国税局大营分局局长,负责大营分局全面工作。

3、宝丰县国税局大营分局职责,证明该分局的相关工作职责。

4、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审批表及纳税申报单,证明宏运洗煤公司、丰海洗煤有限公司、恒利洗煤公司、凤宝洗煤公司、永发洗煤公司、祥顺洗煤公司、东升洗煤公司、西河洗煤公司、金晟洗煤公司、金帆洗煤公司、金弘泰洗煤公司、双鑫煤业公司、盛丰洗煤公司、铸造材料厂、金源洗煤公司、泓鑫洗煤公司审批表及申报单上经陈某某签字并加盖大营分局印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上数额为1.62亿余元,税款479万余元。

5、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证明宝丰县国家税务局对上述各洗煤企业报送的发票均认证相符。

6、宝丰县国税局情况说明,证明该局向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等十六家企业由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与2010年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等十六家企业当时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一致,以上结果认证通知书,能够证实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宝丰县恒利洗煤有限公司等十六家企业由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0年全部认证抵扣。

7、书伟煤球厂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料及税务登记证,证明李某某以个人经营形式于2010年1月20日在前营乡翟庄村东成立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经营范围煤球加工销售,2010年1月25日办理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同上。2010年7月30日注销。

8、中共平顶山市委、市政府、宝丰县政府关于煤矿停产整顿的文件,证明对地方煤矿停工停产整顿的情况。

9、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2014年7月29日情况说明,宝丰县检察院反渎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对陈某乙、李某甲一并立案侦查,另案处理,其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人员正在调查中。

10、贾花日志,2013年9月11日上午叶某某说代开发票分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以后不再签字。

11、宝丰县闹店镇嘉峰石墨制品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证明宝丰县国税局周庄分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上分局长需签字。

12、河南省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证明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

13、现金缴款单,证明2014年8月13日李某甲退款50万元;8月22日退69.85万元;2014年8月14日永发洗煤公司退款44.82万元;2014年8月15日陈某丙退款30元,2014年10月9日退57.75万元。

14、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2014年7月1日县检察院反渎局接该院控申科移交的陈某某涉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犯罪线索。7月22日初查并立案侦查。

宝丰县检察院反渎局情况说明,陈某某涉嫌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犯罪,被该局7月21日传唤到案进行询问,陈某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被立案侦查。

15、立案决定书,证明李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于2014年7月22日、8月13日被宝丰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