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孙彦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伊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彦章,男,1977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宜阳县白杨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伊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彦章,男,1977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宜阳县白杨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3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彦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云、孙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彦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孙彦章在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的中溪社区售楼部接待中心宿舍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姚云飞发生矛盾,二人发生厮打,厮打中致姚云飞左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姚云飞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孙彦章赔偿姚云飞5万元。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孙彦章到伊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彦章供述;被害人姚云飞的陈述;证人张要飞、卢连辉证言;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报案材料、鉴定意见、投案证明、调解协议、撤诉书、领条等证据在卷资证。庭审质证时,被告人孙彦章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彦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彦章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彦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