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洋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伊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洋涛,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彭婆镇。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5年7月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6日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伊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洋涛,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彭婆镇。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5年7月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6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洋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乐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洋涛在伊川县城关镇小庄村河滩的伊河加固工程工地上驾驶自家的后八轮重型货车,在倒车的过程中因过于自信,将正在指挥另一辆货车倒车的昌太立撞倒,后从其右腿部碾压过去,后昌太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昌太立系被车辆碾压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昌太立家属15.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015年7月1日张洋涛在其父亲张站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洋涛供述;证人韦亮亮、张国显、昌社娃、张义功、昌跃闯、张站立等人证言;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报案材料、投案证明、死亡证明、收到条、谅解协议书等书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在卷资证。庭审质证时,被告人张洋涛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洋涛在驾驶车辆倒车过程中,因过于自信将被害人昌太立撞倒,致昌太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洋涛张洋涛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对张洋涛的谅解,可酌定对张洋涛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洋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国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