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布庙玉,女,生于1964年12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宜阳县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2014年11月13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战周,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布庙玉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高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布庙玉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布庙玉与王某某(已判刑)、郭某某(另案处理)每人出资17.5万元,合伙在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乔岩村利用一废旧的煤矿非法建设一氰化钠加工厂,于当年6月份开始生产,生产一月余后因设备维护等原因停产,于2014年6月继续生产,生产期间每天生产氰化钠一吨多。2014年8月26日,苗某某等人(已判刑)从该厂非法买卖、运输氰化钠被嵩县公安局查获,嵩县公安局根据犯罪线索,到宜阳县将该厂查封,当场查获氰化钠45吨、氰化钠渣子3吨、工业盐6吨、金属钠1吨。查获的氰化钠等物品已移交嵩县金丰化轻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布庙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姬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的证言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检测报告、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氰化钠系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及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为此一直被国家列入《剧毒化学品名录》中重点监管。被告人布庙玉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非法建厂制造氰化钠,并进行非法买卖和储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布庙玉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布庙玉的辩护人辩称,布庙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布庙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布庙玉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至2018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会民 审判员 贺志宏 审判员 程长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