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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社锋、陈延锋破坏电力设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5)嵩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社锋,男,生于1978年10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伊川县人。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14年8月1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鸦岭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14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

(2015)嵩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社锋,男,生于1978年10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伊川县人。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14年8月1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鸦岭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14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范纪奎,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延锋,又名陈延辉,男,生于1981年7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伊川县人。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14年6月1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抓获,2014年6月21日被嵩县公安局带回刑事拘留,2014年7月28日被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7月2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社锋、陈延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高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社锋、陈延锋及许社锋的辩护人范纪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许社锋、陈延锋在伊川县城见面预谋盗窃高速公路上的电缆线。后二人两次驾车窜至鲁山县下汤镇过风崖隧道出口路段,用剪线钳、电笔、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将隧道口配电房旁边窨井内的电缆线剪断,割成段盗走200余米,变卖后被告人陈延锋分得赃款6800余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23331元。

2014年5月11日晚,被告人许社锋、陈延锋驾驶豫CWT705吉利帝豪轿车,窜至洛栾高速刘坪隧道内,将正在照明的电缆盗走800余米,拉到伊川县城卖掉得赃款4000多元,陈分得21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0040元。

2014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许社锋、陈延锋分别驾驶自己的豫CWT705吉利帝豪轿车和豫CTJ770号东风小康面包车窜至嵩县洛栾快速通道铜里沟桥头,然后下车带上破坏钳、剪子、电笔等作案工具到洛栾高速五道庙隧道2号隧道内,将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剪断数十米,致使隧道内40余小时无法照明,后二人被高速路政人员发现,逃窜途中被抓获。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被告人许社锋、陈延锋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王某、李某甲、李某乙证言;(3)查获经过、发破案证明等书证;(4)刑事照片;(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社锋、陈延锋盗窃使用中的电缆,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社锋辩称自己只参与了2014年5月26日这一起,其他两起自己没有参与。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许社锋第一起和第二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许社锋、陈延锋在伊川县城见面预谋盗窃高速公路上的电缆线。后二人两次驾车窜至鲁山县下汤镇过风崖隧道出口路段,用剪线钳、电笔、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将隧道口配电房旁边窨井内的电缆线剪断,割成段盗走200余米,变卖后二人分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23331元。

2014年5月11日晚,被告人许社锋、陈延锋驾驶豫CWT705吉利帝豪轿车,窜至洛栾高速刘坪隧道内,将正在用作照明使用的电缆盗走200余米,拉到伊川县城销赃后二人分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0040元。

2014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许社锋、陈延锋分别驾驶自己的豫CWT705吉利帝豪轿车和豫CTJ770号东风小康面包车窜至嵩县洛栾快速通道铜里沟桥头,然后下车带上剪线钳、剪子、电笔等作案工具,到洛栾高速五道庙隧道2号隧道内,将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剪断数十米,致使隧道内40余小时无法照明,后二人被高速路政人员发现,逃窜途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社锋供述:

供认2014年5月26日晚上到洛栾高速五道庙隧道盗割电缆的事实。否认其他犯罪事实。

2、被告人陈延锋供述:

证实:我与许社锋盗割电缆四次。第一次是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一点左右,许社锋让我跟他一块上高速偷电缆线,我同意了,许社锋开着他的吉利帝豪轿车带着我从伊川县城上高速,一路向南走,具体在哪下的高速,我喝了点酒也不清楚,我们下了高速找个商店买了点吃的东西,然后许社峰开着车走到一条小路边停那,到晚上十二点钟的时候,我跟许社峰一块爬上高速路,看见有几间平房,旁边是隧道,因为这是我第一次来不知道是什么地方,许社峰找到电缆沟,用事先准备好的钢钎将盖板撬开,然后叫我过去下到电缆沟里量量电缆线有电没有,我带着事先准备好的电笔和十公分左右的壁纸刀,下去后看见电缆线已经断了,当时沟里有几根电缆我也不清楚,我上去量量离变电房处的一头断面上没有电,许社峰顺着电缆沟往远处离变电房的方向又撬开了一个电缆沟盖板,许社峰用破坏剪把电缆线剪断了五根,每根约2米左右,许社峰把剪断的电缆线递给我,顺着隧道旁边的小路下到停车处,许社峰用破坏钳把电缆线剪成一段约80公分左右的小段装到他的吉利帝豪轿车(车号豫CWT705)上,沿高速路回到伊川,许社峰把电缆卖后给我分了3200元。第二次是3月底4月初的一天,具体什么时间,我也记不清了,大概下午三四点钟,许社峰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一块去下汤镇偷电缆,许社峰开着他的吉利帝豪轿车过来接着我,我们两个在伊川县城上高速一路向南走,我也没注意他在哪个地方下的高速,他把车开到一个路边然后把车停那,我看这条路紧挨着高速公路,我们把车停到那之后就在那休息,到了晚上十点钟,我跟许社峰就从这个地方爬到高速公路上,许社峰拿着一个电灯、一把剪钳,一根钢钎,我拿着一支电笔,还有一个手电筒,我们上去之后用电灯照照,我发现还是我们上次盗割电缆的地方鲁山县过风崖隧道,我和许社峰在房子旁边找装电缆线的窨井,发现里面电缆线有一头是断的,我用电笔量量没有电,我同时发现这次我们盗割电缆的位置和上次一样,并且此处电缆线是剪断的,许社峰就在一处窨井那用钢钎把窨井盖撬开,下去用剪钳剪断五根电缆线,我俩把五根电缆线捞出来捞到我们停车的地方,然后把电缆线截成七八十公分的小段,把电缆线放到后备箱里,许社峰开着车回到伊川县城,第二天许社峰给我分了3600元钱。第三次是2014年4月初的一天,我和许社峰开着他的吉利帝豪轿车,带着钳子、剪子、电笔到嵩县高速刘坪那里,具体哪个隧道我记不清了。我们上到隧道旁边的电缆沟里,许社峰撬开盖板后,我下去量量没电,我就和许社峰我们两个各自剪断了二根电缆线,然后我俩把电缆线拉到高速路下,将电缆线剪成约有1米长的小段装上车,许社峰开着车直接拉到伊川县城一个废品收购站(没有牌子),按电缆粗细折抵,铜按每斤19.5元,我们卖了4000多元,除去车上的费用,这次我分2100元。第四次2014年5月26日晚上,我和许社峰每人开一辆车,许社峰开着他的吉利帝豪轿车,我开着我的东风小康面包车,车号是豫CTJ770,带着盗割电缆的钳子、剪子、电笔,到嵩县刘坪高速隧道处,我们拿着工具,到电缆沟,许社峰用钢钎撬开盖板,我用电笔量量,洛阳往栾川去的隧道内电缆没电,许社峰就用剪子在那剪,我又拿着电笔、剪子到栾川往嵩县去的隧道旁量量那的电缆也没有电,我就用我带的剪子剪,剪断后不久隧道内的灯亮了,我和许社峰就跑,我跑时我的剪子掉到坡上不知弄哪了,许社峰的剪子也掉到现场了,我们带的两根电笔也掉到现场,还有我们带的两瓶矿泉水也在现场。每次我和许社峰在盗割电缆现场都吸烟了,现场遗留的有烟头,最后一次盗割电缆时被抓了,作案工具都遗留在现场了。

3、证人李某某证言:

证实:2014年4月3日李某某巡逻时发现太澳高速凤岩隧道旁边的隧道配电房外面的电缆被盗,价值26310多元。

4、证人王某证言:

证实:洛栾高速路政大队2014年5月27日凌晨巡查时五道庙2号隧道发现电缆被剪断,没有被盗走,于是扩大搜索范围,在五道庙铜里沟发现两辆可疑车辆,吉利帝豪车牌号为豫CWT705,东风商务轿车车牌CTJ770。

5、证人李某乙证言:

证实:2014年5月12日上午,巡逻人员李某乙发现刘坪隧道电缆被盗割。

6、被盗电缆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

证实:①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8月21日出具价格认证,下汤镇过风崖隧道被盗电缆价值23331元。②嵩县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12月11日评估,刘坪隧道被盗电缆230米价值10040元。

7、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报告:

证实: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14年5月27日凌晨五道庙隧道遗留现场的电笔上的生物学成分为陈延锋所留。

8、法医物证鉴定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