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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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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AA),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 辩护人张小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祥杰,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王AA),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

辩护人张小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祥杰,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会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河南天宏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公司)合作,欲在中牟县官渡镇西吴村建设河南天宏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新能源产业园,王某某自任该产业园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负责该产业园的建设。王某某在未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与河南汇基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合同,将该产业园的建设、道路、绿化等工程全权委托给了汇基公司,并由该公司对外进行招标。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等参与投标的公司在中标后,汇基公司、天宏公司及王某某以该产业园建设指挥部的名义联合向中铁十八局等中标公司送发了中标通知书。后中铁十八局将77万元工程保证金、汇基公司将收到的中铁十八局等中标公司的100万工程保证金,转账到王某某开设的天宏公司新能源产业园建设指挥部的账户。王某某于2012年1月10日与中铁十八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产业园的第13、14两个标段承包给了中铁十八局,约定2012年2月23日进场施工。期间,王某某分别于2012年1月9日、2012年2月6日将该77万元中的74万元分两次转账到其个人账户内,其中的98.5万用于支付该块土地的租赁定金,后因王某某不能提供相关合法手续未租赁到该块土地,王某某让该98.5万定金返还到了其个人账户。截止案发时,王某某仍未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中标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王某某与中铁十八局没有任何关系,王某某本人对外签字是无效的,签订合同全权委托给河南汇基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钱已退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王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天宏公司合作,欲在中牟县官渡镇西吴村建设天宏公司新能源产业园,王某某任项目指挥长。王某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与汇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合同,将该产业园的建设、道路、绿化等工程全权委托给了汇基公司,并由该公司对外进行招标。中铁十八局等公司中标后,汇基公司、天宏公司及王某某以该产业园建设指挥部的名义联合向中铁十八局等中标公司送发了中标通知书。王某某于2012年1月10日与中铁十八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产业园的第13、14两个标段承包给了中铁十八局,约定2012年2月23日进场施工。中标公司共交的工程保证金共计177万元。其中中铁十八局将77万元工程保证金、汇基公司将收到的中铁十八局等其他中标公司的100万元工程保证金,均转账到王某某开设的天宏公司新能源产业园建设指挥部的账户。期间,王某某分别于2012年1月9日、2012年2月6日将该77万元中的74万元分两次转账到其个人的账户,将100万元中的98.5万元用于支付该块土地的租赁定金,后因王某某不能提供相关合法手续,未租赁到该块土地,王某某将98.5万元返还到了其个人账户。截止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仍未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致使中铁十八局等中标单位无法施工。

2012年,王某某退还河南汇基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芦某某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BB证言,证明河南天宏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新能产业园项目委托河南汇基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和招标,后来转到天宏公司账上77万元保证金。当时看到芦某某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复印件,后来一直开不了工,才知道相关证件是假的。2012年三四月份,中标单位要求退钱,找不到王某某。证人郭某某言与王BB证言一致。

2.证人薛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其和芦某某一起找王某某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王某某将两证的复印件给芦某某。证人袁某某证言与薛某某证言相互印证。

3.证人吕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9月份,王某某说河南天宏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他在中牟县官渡镇建设新厂区,其就介绍王某某和芦某某认识,二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合同。

4.证人谭某某证言,证明其和王某某签订一份合作意向书,将其村800亩土地租给王某某建厂。2012年王某某转来98.5万元,后因王某某一直没有办好手续,其又把钱退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没有在这块地上投资,只是在旁边租用了几间民房。

5.证人芦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月10日其与王某某签订建设工程委托合同,约定2012年2月23日进场施工。其先后联系了中铁十八局等施工单位,中铁十八局直接给王某某77万元,其2012年2月16日向王某某转100万元保证金。后来也没有施工,保证金没有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由王某某负责办理,其提供的二证是复印件。2012年5月份,王某某退还20万元。

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河南天宏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新能产业园的相关审批手续由王某某负责办理。

7.证人程某某证言,证明其2009年认识王某某,王某某了解其有一个聚光型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说他可以搞资金建设,中牟县老家有800亩土地,其负责找钱、建设和办理相关的土地等手续。后来一直没有开工建设,施工单位让退还保证金,其才知道王某某收到77万元和100万元保证金。新能产业园建设工程指挥部没有注册,王某某私自刻了个人章、公章和财务章。

8.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其收到177万元保证金,后来退给芦某某20万元。

9.建设工程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河南天宏公司将新能源产业园工程委托给河南省汇基公司管理。

10.中标通知书,证明河南天宏公司及新能源产业园建设工程指挥部和河南省汇基公司联合下发的确定中铁十八局为中标单位。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2年1月10日,王某某与中铁十八局签订河南天宏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新能产业园第13、14标段施工合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