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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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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aa等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a,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a,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bb,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峰、李bb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棉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艳峰、李b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aa、李bb驾驶豫AM216A号黑色桑塔纳轿车,在中牟县建设路与荟萃路西50米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王要辉一包冰毒,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公安民警对豫AM216A号轿车进行检查,又从车内发现少量冰毒和麻古。经鉴定,从被告人李aa、李bb向王要辉贩卖的疑似毒品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豫AM216A号桑塔纳轿车内发现的疑似毒品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份和咖啡因的成份,重量分别为0.92克、0.53克、0.21克。经检测,被告人李aa、李bb的检测样本中甲级安非他命(冰毒)检测呈阳性。涉案毒品已全部上缴郑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aa、李bb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aa、李bb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aa、李bb驾驶李bb的豫AM216A黑色桑塔纳轿车,在中牟县建设路与荟萃路西50米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王要辉冰毒一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又从该轿车内检查处少量冰毒和麻古。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贩卖给王要辉的疑似毒品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轿车内发现的疑似毒品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和咖啡因成份,重量分别为0.92克、0.53克、0.21克。经中牟县公安局检测,李aa、李bb的检测样本中甲级安非他命(冰毒)检测呈阳性。

2015年3月31日,中牟县公安局将涉案毒品全部上缴郑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aa、李bb没有异议,且有证人蔡小利、王要辉、李凯的证言,以及上缴毒品收据、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a、李bb贩卖毒品0.92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贩卖毒品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二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a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bb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赃款人民币400元、豫AM216A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吸毒工具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涉案物品存放于中牟县公安局,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任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