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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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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可,男,20岁,汉族,河南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可,男,20岁,汉族,河南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可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米可窜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沙岗寺街新源洗浴大厅内,趁他人不注意之际将大厅内沙发上被害人曹某某的一部苹果5手机盗走变卖400元,所得赃款被米可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6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退还曹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可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曹某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手机照片及被盗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出所登记表,米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付梦艳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