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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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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宇,男,41岁,回族,河南省通许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1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宇,男,41岁,回族,河南省通许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1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7日转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宇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日8时许,被告人杨宇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解放路北门大街XXX号趁被害人马某某(系其弟杨某某的女朋友)不注意之际,进到二楼卧室内,将被害人挂在卧室衣架上的提包内的一个土黄色钱包盗走。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杨宇将钱包内的现金600余元掏走,然后把钱包藏匿在家门口对面一公共厕所马桶的水箱内。被害人马某某发现钱包被盗后,杨某某在公共厕所马桶的水箱内将钱包找到。被盗钱包内除现金600余元外,还有如意翡翠挂件一个、银行卡、会员卡、身份证等物。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如意翡翠挂件价值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现金76元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宇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马某某的报案材料、申请书及询问笔录;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李某某的申请书;盗窃现场照片、藏匿被盗钱包的公厕照片、被盗钱包及包内物品照片、翡翠挂件照片及人民币照片;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票据;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杨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康刘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梦艳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