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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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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科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科军,男,36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封丘县人。2006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5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科军,男,36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封丘县人。2006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上网追逃,2014年6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在郑州火车站抓获,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2014年6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解回,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科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5日15时许,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狗市“豫奥xx批发部”,被害人车某某因退还狗笼与被告人赵科军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追打。赵科军用一把三角圆凳砸在车某某后脑勺部位,致车某某面部朝下倒地。赵科军、闫某某、程某某朝车某某身上乱跺。经鉴定,车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科军供述;2、被害人车某某陈述;3、证人车某甲、代某某、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闫某某、程某某证言;4、车某某对赵科军辨认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会诊鉴定书及情况说明;6、车某某病历;7、抓获证明、羁押证明;8、赵科军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9、赵科军、车某某调解申请、赵科军悔过书、双方和解协议书、车某某出具谅解书、领条。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赵科军与被害人车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赵科军故意伤害车某某身体,致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科军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被告人赵科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辩称是被害人先用砖砸的自己。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5日15时许,被害人车某某和家人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杨丰宠物市场马某某开的笼具店退换狗笼,与马某某及被告人赵科军发生争执。赵科军拿一把打包钳打车某某,被旁边的人劝住。后来车某某往东跑,赵科军、程某某、闫某某在后边追,车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扔赵科军等人,砖头砸在赵科军腰部。赵科军拿起旁边店里的三脚圆凳,继续追打车某某,用圆凳砸在车某某后脑部,致车某某面部朝下倒在地上。赵科军、程某某、闫某某又朝车某某身上乱跺。经鉴定,车某某外伤后致口唇损伤,牙齿冠根折断,牙髓外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4年6月4日被告人赵科军与被害人车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车某某各项损失7万元。车某某于协议当日收到了7万元赔偿款,并对赵科军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科军供述,供称2013年10月5日15时许,赵科军在东郊狗市马某某开的店门口玩。因车某某退狗笼与马某某争吵,赵科军拿一个打包钳准备打车某某被劝开。赵科军听见车某某在一边骂,往车某某身边去,车某某拾起一块砖砸到赵科军腰部。赵科军从驴肉汤店拿一个三角圆凳追车某某,用圆凳砸在车某某后脑部位,把车某某脸朝下砸倒在地,又朝车某某脸上、头上踢几脚。程某某、闫某某朝车某某腿部踢几下。

被害人车某某陈述,证明:穿黑色衣服的年轻人拿一把铁钳子要打车某某,车某某往东跑,三个年轻人在后追,后来三人停下,车某某站在公交站牌边打电话报警。三个年轻人又追,车某某在路边拾起一块砖,用砖投三个人,投在穿黑衣服年轻人身上。黑衣服年轻人从饭店拿了两个小板凳,用小板凳砸车某某,三个人朝车某某身上乱打。车某某继续往北跑,三人追上又往身上打,穿黑色衣服的年轻人举起小板凳照车某某脑后砸了一下,车某某失去知觉。

证人车某甲、代某某、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闫某某、程某某证言

车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10月5日16时许,和儿子车某某等人到东郊狗市一个店里换狗笼,店里的人换便宜的不退钱,说话难听,发生争吵。一个瘦高个男子拿一根铁管钳准备打车某某,被人拉住。瘦高个男子见车某某报警,拿了一把水果刀往东追,后来看见两个铁凳子,就拿着两把铁凳子追,还有三名男子也跟着追。瘦高个男子拿其中一把铁凳子砸在车某某后腰上,又用另一把铁凳子在车某某后脑勺砸了一下,车某某当时就脸朝下倒在地上,瘦高个男子用铁凳子在车某某屁股上砸了几下,另三名男子对着车某某后腰都跺了几脚。有个胖高个男子打了车某甲眼睛一拳,脸上扇几巴掌。

代某某证言,证明因换狗笼与店里的人发生争吵,一个四十多岁胖男子拿一把铁质管钳准备打车某某,被代某某拽住,胖子拿管钳、凳子扔车某某,没有扔到。胖男子和另外三、四个男子追车某某,跑到东边往北的一条路上。后来看见车某某在路边躺着,脸上都是血,车某甲鼻子也流血了。

马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0月5日在店里干活的时候,有几个人过来换狗笼,乱吵吵。赵科军过来,和对方一个男子撕扯起来。赵科军拾起地上一个打包钳去打那个男子,被贾师傅把打包钳要过来。那名男子往东跑,赵科军和闫某某就去追那个男子。

陈某甲证言,证明因退换狗笼,老板不退差价,与老板发生争吵。有三四个年轻人指着车某某骂,骂几句后先用拳头打车某某,还拿有钳子。车某某往东跑,那三四个人就在后边追。后来看见车某某在地上躺着,车某某的父亲鼻子流血了。

陈某乙证言,证明马三的朋友赵科军和对方一个男子互相骂起来了,赵科军拿了一把打包器要打那名男子,被旁边的人要过去了。那名男子站在东边公交站牌说要打电话叫人,赵科军就去追那男子,那男子在路边拾一块砖去砸赵科军,赵科军当时弯腰抓一把凳子,转头正好砸在赵科军腰上。后来看见那名男子趴在地上,赵科军、小鑫、闫某某、马三店里洗狗的人在男子身边站着,赵科军手里拿着一把凳子。听赵科军说他用凳子砸在对方后脑上倒地了,年龄大的嘴里流血是小鑫打的。

闫某某证言,证明内容同陈某乙基本一致,同时证明闫某某到跟后照车某某身上踢了几脚,听赵科军说用凳子砸,不小心一下砸在后脑勺,连吭都没有吭就趴地上了。

程某某证言,证明赵科军追上车某某后用凳子照车某某后脑勺处砸了一下,车某某当时就趴在地上了,接着赵科军又用脚朝车某某脸上、头上、身上踢,程某某照车某某屁股上踢了几脚,闫某某照车某某大腿上踢了几下。

4、车某某对赵科军辨认笔录,车某某辨认出殴打并用凳子砸其头部的赵科军。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会诊鉴定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车某某外伤后致口唇损伤,牙齿冠根折断,牙髓外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6、车某某病历,证明车某某身体损伤及住院治疗情况。

7、抓获证明、羁押证明,证明2014年6月2日上午,赵科军在郑州火车站西广场被汝州市公安局寄料派出所民警抓获,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时间为2014年6月2日至2014年6月4日。

8、赵科军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赵科军的年龄等身份情况及赵科军系累犯等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