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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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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女,1969年8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69年8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金检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盗窃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坤、助理检察员郭玉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封市龙城香榭丽北门港货特惠屋化妆品专卖店内盗窃皇韩秀眼霜一瓶。后办案民警在其出租屋内搜查出来,已发还失主。经开封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00元。

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崔某某再次到开封市龙城香榭丽北门港货特惠屋化妆品专卖店内盗窃皇韩秀化妆品一瓶和BIOGLO牌护发素一瓶。后办案民警在其出租屋内搜查出来,已发还失主。经开封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90元。

2015年1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再次到开封市龙城香榭丽北门港货特惠屋化妆品专卖店内盗窃皇韩秀牌化妆品一瓶、BB霜一瓶,皇韩秀牌精华液二瓶。后办案民警在其出租屋内搜查出来,已发还失主。经开封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700元。

2015年1月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再次在开封市龙城香榭丽北门港货特惠屋化妆品专卖店内盗窃皇韩秀牌洗面奶一瓶和精华液一瓶,后被张某甲发现,崔某某辩称自己要买,支付560元的价格将上述两瓶化妆品买走,后办案民警在其出租屋内搜查出来。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开封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汴新刑字(2015)003号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张亚青出具的谅解书,结案报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结合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第四次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发还给失主,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实施第四次盗窃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罚金即时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 新

人民陪审员  刘凤春

人民陪审员  郑应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富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