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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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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伟犯玩忽职守罪,苏现斌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伊刑重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向伟,男,1970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副科级,原嵩县工信局副局长,现任嵩县工会副主席,现住嵩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6月17日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伊刑重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向伟,男,1970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副科级,原嵩县工信局副局长,现任嵩县工会副主席,现住嵩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4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继红,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现斌,男,196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洛阳市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原洛阳鸿源化工厂负责人,住嵩县田,嵩县本届人大代表。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17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经嵩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1日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鹏龙,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灵敏,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向伟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苏现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2014)伊少行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向伟犯玩忽职守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苏现斌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洛刑一终字第45号裁定,撤销本院(2014)伊少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2015年7月6日,本院将该案退回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在法定审理期限内难以审结,2015年7月6日报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云、胡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向伟及其辩护人杨继红、被告人苏现斌及其辩护人魏鹏龙、杨灵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1、被告人苏现斌的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初已处于全线停产状态,苏现斌为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于2012年采用篡改会计审计报告、虚构在职职工花名册等方法,提供虚假的申报材料,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198.86万元。

2、被告人苏现斌的洛阳鸿源化工厂于2007年1月5日因年检问题被吊销营业执照。苏现斌为了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于2012年10月采用隐瞒该工厂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的事实向税务局申请税务注册登记,后在零纳税的情况下又注销税务登记,且采用虚构在职职工花名册等方法,于2013年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139.6万元。

综上,被告人苏现斌共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338.46万元。案发后,其中赃款80万元已被依法追缴。

(二)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张向伟在任嵩县工信局副局长主管关闭小企业工作期间,于2013年在审查洛阳贝斯特材料有限公司申报材料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洛阳贝斯特材料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巨额补助资金198.8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向伟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苏现斌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向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认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张向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向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张向伟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按文件规定工信局关闭小企业工作流程分三部分,一是计划申报,二是资金申请,三是实施关闭和监督检查。被告人张向伟2012年6月13日被任命为嵩县工信局副局长负责小企业工作,此前国家已下达对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关闭计划的批复,嵩县政府已经下文要求对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实施关闭。也就是说被告人张向伟并不负责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的关闭计划的申报工作,对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是否符合关闭条件及申报工作不承担责任。被告人张向伟接任后,企业关闭工作进入资金申报阶段,张向伟只负责企业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按规定要求企业完善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确认企业申报材料完整,确认企业已关闭后,由工信局财政局向市工信局财政局上报申请资金文件,经市工商、质检、税务、审计等部门联合会审后,由市工信局逐级上报层层审核后下拨资金。被告人张向伟在此阶段不存在失职。本案的发生系多因一果,即使被告人张向伟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疏忽,其行为对国家资金被骗的损害后果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况且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符合关闭条件,认定被告人张向伟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没有依据。

被告人苏现斌及辩护人辩称,认定苏现斌诈骗,事实不清,罪名不成立。被告人苏现斌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鸿源化工厂符合关闭条件,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是2010年初全线停产,苏现斌没有篡改会计审计报告和虚构200名职工花名册;洛阳鸿源化工厂不存在隐瞒营业执照被吊销、虚构176名职工花名册等情况;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批指导性案例中对此类情况不按诈骗处理。因此被告人苏现斌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

1、被告人苏现斌的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初已处于全线停产状态,苏现斌为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于2012年采用篡改会计审计报告、虚构在职职工花名册等方法,提供虚假的申报材料,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198.86万元。

2、被告人苏现斌的洛阳鸿源化工厂于2007年1月5日因年检问题被吊销营业执照。苏现斌为了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于2012年10月采用隐瞒该工厂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的事实向税务局申请税务注册登记,后在零纳税的情况下又注销税务登记,且采用虚构在职职工花名册等方法,于2013年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139.6万元。

综上,被告人苏现斌共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338.46万元。案发后,其中赃款80万元已被依法追缴。

(二)玩忽职守

被告人张向伟在任嵩县工信局副局长主管关闭小企业工作期间,于2013年在审查洛阳贝斯特材料有限公司申报材料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洛阳贝斯特电器材料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巨额补助资金198.8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苏现斌虽对公诉机关指控有异议,但在侦查机关调查时,已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庭审时虽有辩解,但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已当庭认定苏现斌的行为构成自首。

再查明,被告人苏现斌在取得补助资金后,用于偿还企业借款93万元。

上列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公共证据:书证

1、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证明:苏现斌出生于1965年11月10日,张向伟出生于1970年7月20日,案发时两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无前科。

2、嵩县人民政府(2012)2号文件

证实嵩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3日任命张向伟为嵩县为工业和信息化副局长职务。

3、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说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