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二终字第13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跃峰,男,42岁,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卫东,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跃峰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新密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跃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跃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跃峰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跃峰撤回上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应红 审判员 张鹏飞 审判员 邵晓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