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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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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石敬、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鲁某某伙同徐某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鲁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与庆丰街交叉口将一辆橘黄色吉胜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410元)盗走,后二人被强制戒毒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受案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搜查提取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的供述、电动车评估咨询报告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鲁某某系主犯,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徐某某系从犯,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犯盗窃罪,二人系共同犯罪且鲁某某系主犯、徐某某系从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41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鲁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某某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系自首,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3、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处刑罚,后又实施盗窃行为,主观恶性较深,可对其二人酌定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