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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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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盗窃罪,焦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别名焦某甲、绰号老虎),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1989年5月1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别名焦某甲、绰号老虎),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1989年5月1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于2010年11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四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盗窃于2011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1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4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3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5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葛星、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康复后街菜市场内扒窃被害人王某诺基亚手机(经鉴定价值430元)一部,后被民警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5年5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19号院张某家中,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毒品一包,后焦某某被民警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焦某某所贩卖的毒品中检出有海洛因成分,重0.13克。现涉案毒品已上缴。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提取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通话记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盗手机价值鉴定意见、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据此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焦某某分别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焦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扒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焦某某扒窃他人财物,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还规定,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焦某某贩卖海洛因0.13克,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焦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2、被告人焦某某有多次前科,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3、被告人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监视居住七日折抵刑期四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镊子一个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永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