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0090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旭东,曾用名:鲁东东,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郸城县巴集乡,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12月3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2月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亚周,男,1994年4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郸城县秋渠乡,因涉嫌抢劫,于2015年1月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2月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文鹏,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旭东、李亚周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旭东、李亚周及李亚周的辩护人郭文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鲁旭东、李亚周密谋抢劫出租车,12日15日凌晨,二人以搭车名义将在淮阳县开出租车的周口市东新区许湾乡村民范某某骗至东关平粮台,以暴力相威胁,对其实施抢劫,某某在伺机逃跑时被李亚周用刀扎伤其腿部,后二被告人将某某身上的400多元现金和手机抢走,又将范建民带至郸城县一农行,在柜员机上用范建民的银行卡取出100元现金,后二被告人将范某某扔至郸城县一农田,驾驶范某某的轿车逃离。经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轿车价值为66300元。经鉴定,被害人范建民的伤情属轻微伤。 对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鲁旭东、李亚周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范某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证鉴定报告、法医鉴定书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鲁旭东、李亚周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旭东、李亚周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鲁旭东辩称: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抢劫过程中,不是自己拦截的出租车,也没有驾驶这辆车;扎伤被害人不是自己所为,犯罪中并未起主要作用,不是主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亚周辩称: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作案过程都是鲁旭东之前安排好的。自己不是主犯,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鲁旭东掩盖其大哥参与作案的事实,将主要责任推卸给李亚周。被告人李亚周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鲁旭东、李亚周密谋抢劫出租车,12日15日凌晨,二人以搭车名义将在淮阳县开出租车的周口市东新区许湾乡村民范某某骗至东关平粮台,以暴力相威胁,对其实施抢劫,范某某在伺机逃跑时被李亚周用刀扎伤其腿部,后二被告人将范某某身上的400多元现金和手机抢走,又将范某某带至郸城县一农行,在柜员机上用范某某的银行卡取出100元现金,后二被告人将范某某扔至郸城县一农田,驾驶范某某的轿车逃离。经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轿车价值为66300元。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抢轿车被查获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鲁旭东、李亚周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 被抢机动车信息、安装及售后服务合同,淮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抢轿车照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领条证实:被抢轿车信息情况、此案告破后被抢车辆扣押及发还被害人情况,公安机关从收购被抢轿车上装置的天然气罐处提取该天然气罐及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取款明细、农行卡资料查询证实:户主范某某,农行卡号于2014年12月15日3:30左右交易的事实。 被害人范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5日凌晨30分左右,他开着自己的黑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在淮阳西关转盘朝城里方向去的公交站牌时,遇见两个男的坐车去平粮台,商议价25元,高个男坐副驾驶座,低个男坐驾驶座后,经于桥往南到平粮台大门口广场刚把车停好,坐在后座的低个男突然拿着一把刀架在他脖子上,用手勒着他的头,副驾驶上男的也从身上掏出一把刀在旁边比划吓唬他,低个男用刀逼他到后座上,高个男也坐到他旁边,把刀按在他肚子上,用手摁着他的头不让动,又朝他头上套一个帽子,一直套到他鼻子处。自己挣扎,被他们扎左大腿上一刀,右胳膊上一刀,在挣扎过程中,双手被他们划了一两个口子,后来被他们控制了,他俩用宽胶带把他双手缠在一起,又用胶带把他的嘴和眼镜缠着,用鞋带缠着腿,一个人在后座用刀控制他,另一个开车。车走半小时左右停下来,高个男拿刀摁着他,低个男在他身上翻找东西,发现他的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低个男逼他说出银行卡密码。又走一段时间,低个男停车下去,高个男在车里看着,一会儿,低个男说一个卡里只有100元、另一个只有10元钱,他们开车继续走,后来他们打开车门拽着把他扔在路边,听见他们开车走远了,自己才敢把头上的帽子及胶带撕掉,把脚上的鞋带弄开,扔到了路边。在整个被抢过程中,都是开车的指挥那个看管他的人。自己被抢走一部车(豫PR0825)、一部手机、5、6百元钱,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三张银行卡等物品。车是2013年5月3日以71800元购买,后改装的天然气,银灰色直板非智能手机,5、6百元买的,发票找不到了。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鲁旭东供述与辩解证明:他和李亚周在网吧认识一年多,李对淮阳比较熟,2014年12月13日或14日的前一天,李问“咱俩到淮阳弄个车然后抢点钱花中不中?”并说考虑好去郸城西街地中海宾馆308房找他。第二天晚上天快黑时,他找到李,见到李准备的一个白色手提塑料袋,里面装两把刀、一个帽子和一卷宽胶带。刀是切西瓜刀、单刃、铁把,刀身长20多公分,宽5、6公分;帽子黑色、圆形、向下拉可以盖住眼部。 自己和李亚周从郸城打的到淮阳,李说到时候听他的。凌晨1、2点,他跟着李在淮阳西关高桥西边路南等车,一人拿一把刀子,李拦一辆黑出租车,自己(鲁)坐在副驾驶座上,袖筒藏着刀、兜里装个胶带,剩下的工具在袋子里、李拿着袋子在驾驶员后面坐。司机拉着他们到李之前给司机说的地方停下时,李说掏刀,自己就掏刀,这时李右手拿刀已放在司机脖子上、左手抓住司机的头发,李让他(鲁)拔掉车钥匙,他就拔,李说把司机手缠着,他就用透明胶带将司机的手缠起来,双手抓着被捆司机的胳膊来到后排座上,李跳到驾驶位上、看见司机要反抗、扭过身朝后、左手抓住司机手腕、右手拿刀向下朝司机左侧大腿上猛扎一刀,后又往司机身上扎一刀(扎着衣服了),李从袋子里拿出帽子给司机戴上,他(鲁)又把帽子沿往下拉、把眼盖严实。李又用胶带将司机的手、脚、嘴都缠住,并安排他说“你在后面看着就行,其他不用管”,然后李开车拉着他们走了好长时间,在一自动提款机处下车并先后两次问司机银行卡密码(不知李啥时再哪拿的银行卡),返回后说卡上只取了100元。天快亮时,他们把被捆司机扔在郸城汲冢附近的麦地。回去的路上,他们把车牌掰掉连同刀子都扔了(具体扔哪没记清),在郸城县四高路口,李停车并让他(鲁)把车先开回家。他给李要100元加油钱把车开回了自己家。抢的车是油气两用,后备箱里有个气罐,后来他又把车改成烧汽油的,气罐卸掉卖了。抢车的事没有其他人指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