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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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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帮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0076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帮伟,曾用名明明,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淮阳县葛店乡。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2月19日被淮阳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0076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帮伟,曾用名明明,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淮阳县葛店乡。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2月1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3月4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3月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帮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琳琳、张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帮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钟帮伟驾驶豫PB9255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淮阳县北二环路运兴驾校路段时,将前面同方向骑二轮电动车的程某某(后载程春艳)撞倒,造成被害人程某某受伤、被害人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认定,钟帮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钟帮伟于2015年2月19日向淮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除法院依法判赔外,被告人补偿了被害人程某某及被害人程某某近亲属68000元,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被告人钟帮伟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帮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赵某某、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入院记录、交警队情况说明、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110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帮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帮伟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帮伟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程某某及被害人程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帮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若飞

审 判 员 : 马 骏

人民陪审员 :李书文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鲁  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