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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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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3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庆,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

(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3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国庆,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国庆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安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国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月份,被告人李国庆向马某某、郝某某借款9635900元,月息8分,用于购买原汤阴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地块土地使用权。2011年1月11日,李国庆竞拍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后于2011年2月14日注册成立了安阳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李国庆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一直由李国庆经营管理。在该地块李国庆规划建设帝宝花苑小区,经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关部门批准其在该地块建设一幢十四层商住楼,一层商业,二至十四层住宅。至本案案发,该小区二至十四层未施工。

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国庆隐瞒自有资金严重不足,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能力的事实,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泰安公司名义,以开发汤阴县帝宝花苑小区建设项目为由,在五证全无,不具备售房资格的条件下,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采取一房多卖、预售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楼层、预售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虚假楼房等手段和以1.5分至4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抵押借款形式骗取群众信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截止案发,李国庆共向已报案的77户集资户108人次非法集资金额共计22129012元,扣除支付给集资户的利息1468850元,李国庆实际诈骗金额20660162元。非法集资所得资金李国庆用于帝宝花苑小区开发的不足700万元,大部分资金被李国庆用于支付集资款的高额利息及归还部分本金,造成集资户巨额损失。

2013年3月30日,李国庆在濮阳被抓获。李国庆归案后,追缴现金17761.64元,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经评估价值为11061412.4元。给已报案的集资户造成损失9580987.96元。

另查明,李国庆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为2010年2月15日至2011年2月14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司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刘某某等人(共计64户)的陈述证实了从泰安公司买房被骗的事实。并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买房的订购协议书、购房协议复印件及借据、收据复印件,上述凭证被告人李国庆均予以确认。

2、被害人吴某某、李某甲、乔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等13人的陈述证实了在泰安公司集资的事实,并有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及借据等相关证据在案证明。

3、证人张某乙、崔某某、张某、宁某某、杨某某、谭某某、范某(均为泰安公司工作人员)等人证言证实,李国庆对外搞促销活动,宣称所开发楼盘五证齐全。因李国庆没有资金,工程建了地下室和地上一层就停工了。

帝宝花苑工程照片:证明帝宝花苑工程现状。

证人索某某、姬某某证言证实:泰安公司租其房子做售楼部。

4、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月份,李国庆购买汤阴县原计划生育指导站地块时,向其和郝某某借款800万元,约定月利息8分,借款时间为6个月。后来李国庆交契税时,又向其和郝某某借款163.95万元。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证实:泰安公司以850万元的价格取得原汤阴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地块(编号G-10-17)土地使用权。

汤阴县国土资源局说明证实:泰安公司于2011年通过挂牌取得了汤阴县人民路中段北侧、星阁路西侧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泰安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测绘两项费用,该公司持有的汤国用(2011)第410523-827号国有土地证没有加盖公章,视为无效。

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证实:帝宝花苑小区未在其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证人张甲证言证实:其介绍李国庆与一香港公司洽谈融资,李国庆打给香港公司105万元和11.5万元,后来香港公司说李国庆违约,李国庆没借到钱。

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14日,李国庆与其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其公司将全部股权以15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国庆。

股权转让协议、收款收据证实:泰安公司已交定金300万元。

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的李国庆在香港融资被骗及购买汤阴县造纸厂预付了300万元的情况与证人张甲、赵某所证一致。

7、汤阴县公安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存款通知书、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查封了帝宝花苑编号为(G-10-17)的土地使用权;扣押、冻结涉案资金17761.64元;扣押了泰安公司的账本、记账凭证、会议记录等。

8、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复函证实: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未受理过泰安公司、李国庆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9、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泰安公司吸收被害人购房款和集资款的金额、支付的利息及造成损失的情况。

安阳新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的价值。

10、被告人李国庆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述的用欺骗手段吸收购房户、集资户资金的事实、情节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司法鉴定等证据能相互印证。

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泰安公司注册成立手续等在案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国庆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0)汤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国庆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已经查扣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上诉人李国庆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量刑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