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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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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志宽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0020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志宽,又名刘一峰、安然,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原中国安然(澳门)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

(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0020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志宽,又名刘一峰、安然,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原中国安然(澳门)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安阳市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宝欣,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志宽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志宽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安志宽所得赃款,退赔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安志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学文

代理审判员  宋红霞

代理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盛云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