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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青龙、孔盼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刑二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闵青龙,男,汉族,27岁,汉族,无业。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刑二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闵青龙,男,汉族,27岁,汉族,无业。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继红、徐慧娴(实习),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盼平,男,汉族,27岁,无业。2007年9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伟、盛亚楠(实习),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一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青龙、孔盼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毅、郑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青龙、孔盼平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被告人闵青龙在西安劳务市场结识“虎子”,后闵青龙在“虎子”的诱使下答应向国内运输毒品。2014年8月29日,闵青龙与被告人孔盼平来到缅甸小勐拉入住皇家酒店,9月3日凌晨3时许,二人在宾馆2211房间内将“胖子”提供的毒品采取吞服和塞进肛门的方式进行携带,并于当日偷渡入境,并乘坐航班从景洪机场飞至郑州,在郑州新郑机场被当场抓获。该二人在被带至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治安大队四中队后,闵青龙从体内排出毒品61小包、2大包,孔盼平从体内排出毒品80小包、2大包。经鉴定,闵青龙所运输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252.1克,平均含量为9.7%;孔盼平运输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304.5克,平均含量为10.2%。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闵青龙、孔盼平的供述与辩解、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物证照片、毒品指认笔录、抓获经过、孔盼平的前科材料、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闵青龙、孔盼平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闵青龙辩解称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其辩护人辩护称,闵青龙是受他人诱使、雇佣运输毒品的从犯,其运输毒品含量较低,毒品危害和毒害性小,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孔盼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孔盼平是受雇佣运输毒品的从犯,毒品含量较低,积极主动坦白认罪,又是初次运输毒品,所携带毒品没有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建议对其判处十五年或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闵青龙在西安劳务市场结识“虎子”(真名不详),后闵青龙在“虎子”的诱使下答应向国内运输毒品。2014年8月29日,闵青龙与被告人孔盼平来到缅甸小勐拉入住皇家酒店,9月3日凌晨3时许,二人在2211房间将“胖子”提供的毒品采取吞服和塞进肛门的方式进行携带,于当日偷渡入境后,乘坐航班从景洪机场飞至郑州,在郑州新郑机场被当场抓获,被带至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治安大队四中队后,闵青龙从体内排出毒品61小包、2大包,孔盼平从体内排出毒品80小包、2大包。经鉴定,闵青龙所运输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重量共计252.1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9.7%;孔盼平运输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重量共计304.5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0.2%。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提取毒品经过、排毒视听资料证实,2014年9月3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根据河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和郑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交办线索称,从云南景洪机场飞往郑州的CZ3496号航班内两乘客(分别叫闵青龙、孔盼平)有体内携带毒品的嫌疑。下午17时许,嵩山路分局民警配合总队及支队民警来到郑州市新郑国际机场,在机场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在CZ3496号航班内将闵青龙、孔盼平控制,二人均交代了其体内携带毒品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3日17时许至9月4日11时许,孔盼平、闵青龙先后在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治安四中队留置室分别排出82包、63包大小不同的疑似毒品,孔盼平、闵青龙分别指认说是其吞下的毒品,侦查员遂将该可疑物品提取。孔盼平、闵青龙当庭对该物证照片辨认无误。

2、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

从闵青龙携带的63包可疑物品的抽检样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252.1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9.7%;从孔盼平携带的82包可疑物品的抽检样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304.5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0.2%。

3、被告人孔盼平供述,几个月前,其在西安劳务市场见过闵青龙,但当时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脸熟,后来在劳务市场他问其愿不愿意干点活,有风险,比较挣钱,其说可以。2014年8月29日晚上,其和闵青龙从西安坐火车到昆明,又从昆明坐汽车到景洪市,后坐汽车、摩托车来到缅甸境内,住皇家酒店2211房间,9月2日中午11点多,来了一个胖胖的年轻人,拿走其身份证,说要买机票。9月3日凌晨3点多,那个胖胖的年轻人带着一人拿着一个袋子到房间,打开里边有包装好的大包和小包的东西,其和闵青龙就在酒店的房间里一起吞食小包毒品,其吞了80小包,从下体塞了2大包,闵青龙吞了61小包,从下体塞了2大包,接着胖子安排车把二人送到打洛镇,后二人又分别乘车到了景洪机场,其和闵青龙乘景洪到郑州的航班到达郑州新郑机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该供述与被告人闵青龙供述让孔盼平和其一起到缅甸小勐拉带货,一起吞服毒品,并乘坐同一航班到达郑州机场后就被公安人员抓获的相关情节相互印证。被告人闵青龙、孔盼平从景洪飞往郑州的登机牌佐证了二被告人的供述。二人对从景洪飞往郑州登机牌的辨认无误。

4、本案另有二被告人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指认笔录、登机牌、乘坐航班记录、上缴毒品单据以及孔盼平的前科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青龙、孔盼平共同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555.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均系主犯。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闵青龙、孔盼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闵青龙辩解称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的理由,经查,被告人闵青龙在侦查阶段均供述其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同案人孔盼平证实闵青龙知道是毒品,且还证实是闵青龙让其跟他一起运输的毒品,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闵青龙、孔盼平的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明知是毒品,仍以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从境外缅甸运至郑州,二被告人在走私、运输毒品中行为积极,均系主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闵青龙的辩护人辩护称,闵青龙系初犯、偶犯,运输的毒品没有流向社会,系受他人诱使、雇佣运输毒品,其运输毒品含量较低,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

关于被告人孔盼平的辩护人辩护称,孔盼平所运输的毒品含量较低,积极主动坦白认罪,又是初次运输毒品,所携带毒品没有流入社会造成危害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