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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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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永祥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刑二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甲,男,79岁,汉族,系被害人陶某丁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女,49岁,汉族,系被害人陶某丁之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刑二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甲,男,79岁,汉族,系被害人陶某丁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女,49岁,汉族,系被害人陶某丁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乙,男,27岁,汉族,系被害人陶某丁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丙,女,24岁,汉族,系被害人陶某丁之女。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郑建波,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永祥,男,57岁,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同年12月5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晓垒、薛梅(实习),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永祥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甲、崔某某、陶某乙、陶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玮出庭支持公诉,诉讼代理人郑建波、被告人彭永祥及其辩护人何晓垒、薛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彭永祥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安和小区建筑工地项目部门岗值班室内,怀疑同宿舍值班人员陶某丁掐其颈部,遂持水泥砖、铁镐砸陶某丁,致使铁镐刺入陶某丁头部,陶某丁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18日死亡。经鉴定,陶某丁系被他人用金属类钝器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法医学鉴定书、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彭永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甲、崔某某、陶某乙、陶某丙请求从重追究被告人彭永祥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其他支出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07,516.10元。

被告人彭永祥对起诉书所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彭永祥没有杀人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彭永祥系初犯、偶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彭永祥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文苑南路与明理路交叉口安和小区建筑工地项目部门岗值班室内,怀疑同宿舍值班人员陶某丁在其睡觉时掐其颈部,持水泥砖、铁镐砸击陶某丁,将镐头刺入陶某丁头部,陶某丁经抢救无效于10月18日死亡。经鉴定,陶某丁系被他人用金属类钝器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彭永祥藏匿到安和小区在建楼房内,10月4日6时许从藏匿处出来向前来抓捕的公安人员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出具的证明及证人向瑞林、杜某的证言,显示2014年10月3日16时32分,向瑞林用13618326778号码手机报警,报称当日下午15时许安和小区建筑工地项目部东门,保安陶某丁趴在地上,后脑勺部位插着一把铁镐,地上有大片血迹。

2、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及案件侦办大队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10月3日下午,分局接110电话指令,民警到达案发现场时,陶某丁已被120拉走进行急救,经现场询问报案人杜某,确定彭永祥有重大作案嫌疑,且已不知去向;10月4日凌晨4时许,工地保安队长李学鹏在和民警赴彭永祥老家沈丘县抓捕未果返回郑州途中,接到工地保安李某甲电话,称彭永祥在工地6号楼并询问陶某丁的伤情;10月4日早上6时许,民警赶到安和小区工地抓捕,彭永祥从藏匿楼房出来主动向民警投案。

3、证人杜某(安和小区工地门卫)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10月3日14时30分许,其到工地东门值班室找老乡彭永祥借针线,当时陶某丁在床上躺着看电视,半小时后其送还针线时,看到陶某丁在地上趴着,地上一堆血,屋里没有其他人,其就赶紧出来喊人,工地的石某经理就赶紧打120急救电话,其帮着把陶某丁抬上120车时,发现陶某丁后脑勺上插着一把镐。证人石某证明了相关情况。

4、证人向瑞林(安和小区工地劳务现场总管)证明,10月3日下午16点左右,其听到有人喊,过去发现几个人围在东门值班室门口,其掀开门帘,看到值班室里对着门的地上躺着一个人,头上插着一把镐,地上有一滩血,屋里没有其他人在,当时现场有几个人在报警,其用手机打通110报了警。

5、证人李某甲证明,10月4日凌晨3点多,其出值班室听到有人喊“老李,老李”,看到彭永祥在工地二楼,问陶某丁死了没有,其说不知道情况,彭永祥让其去找保安队长,其劝彭永祥投案,早上四点多其给李学鹏打电话,李学鹏让其对彭永祥说陶某丁没有死,后彭永祥就从楼上下来,这时民警也来到了工地上,其陪着彭永祥到警车前,民警将彭永祥带走。

6、证人李某乙、程某(分别为省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主治医师、护士长)证明,10月3日下午6点左右,陶某丁被从急诊科转诊到病区,当时处于昏迷状态,后脑处插着一把镐,李某乙给患者做手术取出铁镐,由程某交给公安人员。有公安人员从程某处调取铁镐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彭永祥辨认铁镐系作案用的照片在卷。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显示现场位于郑东新区文苑南路与明理路东300m路北安和小区建筑工地,中心现场位于安和小区建筑工地南门口西侧门卫室内。门卫室内距房间东侧墙壁2m,距南侧墙壁0.15m处发现一处血迹,血迹面积1.3*1.1m;距东侧墙壁3m处在南侧墙壁上发现一处点状血迹,血迹面积0.4*0.38m;在陶某丁铁制高低床下铺床头最东侧发现一处血迹,血迹面积0.2*0.25m,在床下铺南头距西侧墙壁0.6m处发现一半截砖头。

8、生物物证/遗传关系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保安室地面上可疑血迹、陶某丁床南头东边可疑血迹、陶某丁床南头东边墙壁上可疑血迹、镐尖处可疑血迹均检出人血,均来源于陶某丁的似然比率为1.345*1017。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