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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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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10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乳名某华),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淮滨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10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乳名某华),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淮滨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1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方献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需要于2015年3月21日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7日早上5时左右,淮滨县张里乡何寨村村民何某某与其妻子在家门口吵架,被告人孟某某以影响其休息为由与何某某夫妻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何某某左眼受伤。2014年6月9日,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何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同年9月23日,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何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补充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一级。2015年1月7日,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再次对何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变更公诉意见,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孟某某辩称,我没有打何某某,他的伤是他自己摔倒造成的。第二次庭审中,被告人孟某某表示认罪,并愿意赔偿。

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2、直接证明被告人孟某某伤害被害人的证据不充分;3、鉴定意见相互矛盾,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可重新鉴定。第二次庭审时辩称,同意被告人自己的意见,建议双方当事人调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早上5时左右,淮滨县张里乡何寨村村民何某某与其妻子在家门口吵架,被告人孟某某以影响其休息为由与何某某夫妻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何某某左眼受伤。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左眼黄斑区圆形裂孔,约2/3PD大小,左眼感光(+),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家人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孟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何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被害人何某某对被告人孟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孟某某的任何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可以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孟某某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来源于何新鹏报案;

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害人何某某、被告人孟某某;

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孟某某无前科;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孟某某系抓获到案;

6.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何某某已对被告人孟某某表示谅解。

(二)鉴定意见

1、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豫唯实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282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何某某左眼黄斑区圆形裂孔,约2/3PD大小,左眼感光(+),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姜桂琴证言

内容摘要:今天(2014年6月7日)早上五点左右,我和我丈夫何某某很早就起床,将准备卖的鞋往门口的三轮车上面装,这时候邻居树华(乳名)就从他家二楼窗户探出头对我们说:“你听听你两个人大早上吵吵闹闹的影响我睡觉。”我就说:“大早上别人都起来了,再说了我在我自己家门口说话咋就不行了,碍你啥事了。”这时候树华的母亲从他家出来就对我骂,我也反骂。树华就也从他家出来,指着我骂。说着说着就走到了我家门口装满鞋箱的三轮车旁边,就用手把装鞋的纸箱子撕破,把鞋子往地上扔,何某某看见后就不愿意了,上前拦住树华说:“你咋恁野蛮啊,你撕俺家的鞋箱子。”我也上去拦他,树华就用左手对我左脸打了一耳光,我就用手抓了他一下,何某某看见树华打我了,就上前跟树华撕扯推攘,树华的母亲就上来用两个手来抓我脸,我就用手挡,就这样我们两个人就相互撕扯在一起,这时旁边的邻居看到了就赶忙过来把我们拉开了。我就看见何某某的左眼流血了,我就赶紧去扶何某某,俊龙(乳名)爸见何某某受伤了,就用他家的工具车把我们拉到了防胡卫生院治疗,我儿子何新鹏就报了警。

2.证人何天明证言

内容摘要:昨天(2014年6月7日)早上五点左右,我在我家二楼上睡觉,听到我弟何某某和弟媳姜桂琴在吵架。大概过了十分钟,我听见孟某某和他母亲在和姜桂琴互相骂。我就赶紧下楼,等我出来,我看见何某某左眼流血了,孟某某和他母亲在和姜桂琴在互相撕扯。

3.证人何云证言

内容摘要:2014年6月7日早上五点左右,我在自己家门口扫地,就听见何某某和他老婆姜桂琴在门口因为钱的事情在吵架,他们正在吵的时候,何某某北边的邻居树华(乳名)从二楼窗口探出头说:“你两口子大清早,吵啥子吵影响我睡觉啊!”姜桂琴就说:“俺两口子说话碍你啥事,你又不是当官哩。”这时树华娘就从屋里开门出来跟姜桂琴吵了起来,跟着树华也出来了,我也没听清树华说了什么,树华就上去撕何某某家的鞋盒,何某某跟姜树琴就上去护鞋盒子,何某某跟树华撕扯起来了,这边姜桂琴就和树华娘两个人撕扯起来,我就赶紧跑到何某某的家门口把姜桂琴拉开了,这时树华娘就气的躺倒在地上,躺了会又起来捡地上的鞋去打姜桂琴,我们把她们拉开。我也不知道树华娘怎么又躺地上晕死过去了。这时我就看见不知道什么时候何某某的左眼出血了。

4.证人孟祥青证言

内容摘要:2014年6月7日早上五点左右,我听见对门有人吵架,过了一会我听见吵的越来越厉害,我就出门看看,我到场时看见何某某用手捂着左眼满脸都是血,在地上躺着并说到:“我眼瞎了啊,我眼瞎了啊。”我妻子何云在旁边劝架我没有看到何某某的伤是怎样造成的。

5.证人孟雪证言

内容摘要:2014年6月7日早晨五点左右,我在我家二楼上睡觉,听见我奶奶何天花(孟某某母亲)在和我三姥娘姜桂琴在互相骂,我就起床趴在窗户那听,因为孟某某和何某某都在我家南边住,我看不见人,只听到他们在那骂。过了一会我就下楼了,我看见我奶奶和我三姥爷都在地上躺着,我三姥爷满脸都是血。我姥爷何天明在和我大伯孟某某撕扯。我没看见何某某的伤是怎么形成的。

6.证人何天花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