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某,女,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月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2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时新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时华云,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及其辩护人时新建、时华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詹某某在淮滨县芦集乡淮河河道北岸淮滨村六组和七组之间的土地上开设砂场。期间,被告人詹某某未按规定或非法越界跨区域采砂,造成附近村民的土地被毁坏,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曾多次以不同方式向河道管理部门和政府反映、投诉、举报。淮滨县黄砂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多次对詹某某所开设的砂场下发《责令停止跨区域采砂行为通知书》,詹某某总是采取躲避、拒签等手段不予理会,继续从事非法采砂活动。2015年1月12日,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鉴定:淮滨县芦集乡淮滨村砂场业主詹某某采砂点所挖砂石体积为142410.1立方米,因越界跨区域采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136151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采矿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詹某某辩称,我没有非法采矿。 被告人詹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的指控缺乏法律根据:①被告人詹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犯罪结果要件;②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实施犯罪的结果是造成附近居民的土地毁坏,而非构成本罪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法定要件。2、本案缺乏合法证据的证实:①鉴定报告缺乏客观性和合法性,鉴定单位无资质、鉴定报告无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程序违规等,因此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②指控被告人詹某某违规跨界非法采砂,缺乏客观依据。希望法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起,被告人詹某某在淮滨县芦集乡淮河河道北岸淮滨村六组和七组之间的土地上开设砂场,从事采砂业务。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詹某某经信阳市水利局批准,共办理过四个采砂许可证,采砂有效期分别为2007年10月24日至2008年10月24日、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14日、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12月20日、2014年10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从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詹某某在除去上述四个采砂有效期间内,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砂,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越界跨区域采砂,淮滨县黄砂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曾多次对詹某某所开设的砂场下发《责令停止跨区域采砂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采砂行为通知书》,詹某某总是采取躲避、拒签等手段不予理会,继续从事非法采砂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可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詹某某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来源于淮滨县水利局移送; 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詹某某无犯罪前科;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詹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月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淮滨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16日将其从拘留所提出后转信阳市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詹某某因殴打他人被淮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 6.协议,证实淮滨县芦集乡淮滨村委会与詹某某等砂场业主签订采砂范围的情况; 7.情况说明,淮滨县水利局对詹某某跨区域、越范围非法采砂的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对盗采资源的鉴定情况; 8.河道采砂许可证,证实詹某某被批准采砂的时间和范围; 9.责令停止违法采砂行为通知书,证实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告人詹某某违法采砂采取的行政行为; 10.批复,证实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淮滨县水利局关于詹某某非法采矿一案请示的批复情况; 11.控告书,证实淮滨县芦集乡淮滨村部分村民多次控告詹某某的情况; 12.现场照片,由淮滨县芦集乡淮滨村村民詹福勇、詹福千提供,证实被告人詹某某采砂现场的情况; 13.情况说明,证实河南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中的瑕疵作出补正的情况说明; 14.淮滨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实2007年10月24日詹某某取得的采砂许可证批准的采砂范围为:以詹旺沙场西边60米与淮河边交界为A点,以A点平行河北岸向上游延伸300米处为B点,以A、B两点分别垂直河北岸向河南岸延伸50米处为D、C点;以A、B、C、D四个拐点所圈的范围。 (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该案采砂现场位于淮滨县芦集乡淮滨村六组与七组淮河河道。绘制了现场图并拍摄了现场照片。 (三)鉴定意见,河南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于2015年1月12日出具的詹某某非法采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意见,詹某某采砂点所挖砂石体积为142410.1立方米,因越界跨区域采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136151元。 (四)视听资料,证实河南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在实地测绘的情况及詹某某与詹福千妻子发生纠纷时警方出警情况。 (五)证人证言 1.证人詹付同证言,证实其家在淮滨县芦集乡淮滨村开有砂场,由其妻子詹某某负责经营在其砂场采砂的船有胡学海、刘明强等人的船,都是詹某某联系的,也由詹某某告诉他们采砂的范围。其家收到过责令停止违法采砂行为通知书,收到后停业有一二十天,看到别家在捞砂,其家也开始捞砂了。其家开采范围内挨河边上十几米的岸边也垮塌下去了。 2.证人詹飞证言,证实其家沙场大概是六七年前由其母亲詹某某建的,位于芦集乡淮滨村七组。现在有刘明国、刘明华、刘明强、邓云引四人的采砂船。其母亲在沙场负责经理管理,采砂船在砂场指定的范围区域内采砂。其办理的有采砂许可证;2014年黄砂办的人到其家告诉其母亲说詹福天等几个人上访,让暂停两天捞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