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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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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某、黎某某拐卖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91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某某(曾用名简某),女,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现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2月1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91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某某(曾用名简某),女,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现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抓获到案,同月1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2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明,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某,男,194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抓获到案,同月1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27日被逮捕。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某、黎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某及其辩护人董明、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简某某在安徽省临泉县一处批发市场的路旁碰见被害人李某某并将其带至淮滨县防胡镇黎某某家中生活。被告人黎某某和简某某发现李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就共同商量把李某某卖给别人当老婆。后二人通过防胡镇村民刘某某把李某某介绍给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正当媳妇,简某某谎称李某某是其姑姑的女儿,并从李某甲手中得到人民币6600元。李某某在李某甲家居住期间,李某甲发现李某某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简某某、黎某某以带李某某到淮滨县医院检查病为由,将李某某带至黎某某家中并打电话给李某甲谎称李某某在淮滨县新汽车站附近走丢。后黎某某将该6600元钱退还给了李某甲。简某某和黎某某为了再给李某某找婆家就把李某某带至淮滨县固城乡王营村一姓罗的男子家中,后通过该男子联系将李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练村镇的黄某某。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简某某、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拐卖妇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简某某辩称,我认罪,我开始是出于好心将被害人带回黎某某家。

被告人简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简某某主观上没有获利的目的,实际也没有获利;2、被告人简某某没有实施欺骗、绑架、拘禁等手段;3、被告人简某某有坦白情节,属初犯偶犯。综上,被告人简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黎某某辩称,我认罪。愿意缴纳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简某某在安徽省临泉县一处批发市场的路旁碰见被害人李某某并将其带至淮滨县防胡镇黎某某家中生活。被告人黎某某和简某某发现李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就共同商量把李某某卖给别人当老婆。后二人通过防胡镇村民刘某某把李某某介绍给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正当媳妇,简某某谎称李某某是其姑姑的女儿,并从李某甲手中得到人民币6600元。李某某在李某甲家居住期间,李某甲发现李某某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简某某、黎某某以带李某某到淮滨县医院检查病为由,将李某某带至黎某某家中并打电话给李某甲谎称李某某在淮滨县新汽车站附近走丢。后黎某某将该6600元钱退还给了李某甲。简某某和黎某某为了再给李某某找婆家就把李某某带至淮滨县固城乡王营村一姓罗的男子家中,简某某和黎某某获利5000元后将李某某留在该男子家中。后李某某被人贩卖给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练村镇的黄某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可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简某某、黎某某具有犯罪主体资格;证实李某某系李永宾长女。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来源于李永宾报案;

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简某某、黎某某均无前科;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简某某、黎某某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被抓获到案。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永宾证言,证明其女李某某有抑郁症。李某乙政的家人通知其,其女李某某在一个月前被淮滨县防胡镇冯庄村的赵霞从老家拐到了新里,后嫁给了李某乙政。现在李某某又被赵霞带回防胡。李某某现在找不到了,所以过来报警。

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10月的一天,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老黎和简霞带来一个女孩,要介绍给其儿子李某乙正当媳妇,其同意了。后来在防胡卫生院其和李某乙正见到了刘某某、老黎、简霞和那个女孩,那个女孩说她叫李某某,还写了个纸条子,上面写她爸叫李永宾,妈叫邢树英,地址是安徽省临泉县宋集镇。其问李某某愿意到其家吗,她说愿意。当天上午其就将李某某带到其家,中午请刘某某、老黎、简霞在家吃的饭,吃饭时简霞说如果要结婚,需拿四万元彩礼和见面礼六千六百元。其同意给见面礼,彩礼等李某某户口迁来结婚证办好再给。第二天简霞和老黎又到其家,经李某某同意,其给了简霞六千六百元。李某某住有十来天后,简霞和老黎来其家将李某某接走,后来老黎给其打电话说李某某走丢了。老黎通过汇款退给其六千六百元。后来其找到了李某某家人,把事情告诉了李某某父亲。

后来其得知“老罗”给李金亭(音)的外甥介绍对象,很象李某某,其就和李金亭一起找到“老罗”,“老罗”让其看过李某某照片后说此人已经卖了。

证人李金青的证言与李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

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一个月前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有个亲戚女孩想找个婆家让其帮忙介绍,其就介绍给李某甲的儿子。后来听李某甲儿子说这个女孩跑了找不到了。

4.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腊月初二,其帮其外甥通过马殿举从罗树平家里领回一个女孩,当时花了三万元彩礼。这女孩精神不正常,她自己讲自己叫李某某,父亲叫李永兵。

证人黄杰英、马殿举的证言与黄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其叫李某某,父亲叫李永彬,母亲叫邢树英。家在宋集。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简某某供述

供述重点:2014年种麦前后,其在临泉县批发街附近遇到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女孩在路边站着哭,后来女孩就要跟其走,其没办法就带女孩到了黎某某家。住几天后发现女孩不太正常。有天黎某某和一姓刘的打电话时问姓刘的能帮这女孩找个婆家不,刘姓男子就同意了。后来刘姓男子就介绍了新里镇一个出车祸的男子,其告诉那男子家人说如过日子得给六千六百元的彩礼,那家人就包了六千六百元的彩礼给其。后来新里那家人要女孩的户口,其就想把女孩接回来重新找个婆家。老黎就和其一起到新里将女孩接回。其安排老黎打电话告诉新里那家说女孩跑丢找不到了,黎某某通过银行将六千六百元彩礼退给新里那家。其和老黎就到了赵集,通过老罗介绍,来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老罗和那男子问其卖那女孩要多少钱,最后谈好是5000元,那男子将钱给其后,其将那女孩留在老罗家,和老黎就回防胡了。

2、被告人黎某某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