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淮滨县城建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城关镇南沿堤巷56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豫S6C969号小型轿车,由淮滨县北岗民政路消防大队行驶至东湖北路九曲桥路段附近时,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当场吹气检测,杜某某的吹气测试值为106.2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2014年10月28日,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报告单载明:杜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7.6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以及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3.现场笔录以及照片;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7.62mg/lOO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