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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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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甲,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余杰,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某某,男,1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甲,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余杰,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淮滨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释放,同日被淮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于2014年6月4日被释放;2014年6月5日起被淮滨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先安,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杰、被告人詹某某及其辩护人罗先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5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在淮滨县芦集乡淮滨村老村支部院内,被告人詹某某与詹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詹某甲的左胳膊等处受伤,詹某某的面部受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詹某甲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一级。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1.要求追究被告人詹某某将其打成重伤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詹某某应赔偿其住院134天的医疗费31702.27元、护理费16308元、误工费89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00元、营养费6700元、住宿费13400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54242.18元、后期治疗费30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等损失共计二十万元。

被告人詹某某辩称,我没有打詹某甲,这是他与别人合谋陷害我。

被告人詹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有待查实;3.侦查起诉阶段多处程序违法。应依法对被告人詹某某做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在淮滨县芦集乡淮滨村老村支部院内,被告人詹某某与詹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发生厮扯。在厮扯过程中,詹某甲的左胳膊受伤,詹某某的面部受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詹某甲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一级。

被害人詹某甲受伤后,在淮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4天,共花费医疗费31039.27元,照相、打印费260元。

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年。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可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詹某某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来源于刘志荣报案;

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害人詹某甲、被告人詹某某;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詹某某系传唤到案;

5.照片,证实案发后詹某甲、刘志荣、詹某某身体的外部情况及现场有一把铁锹。

二、鉴定意见

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淮)公(法医)鉴(损伤)字(2014)01029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詹某甲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一级。

三、现场堪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淮滨县芦集乡淮滨村老大队院内。

四、视听资料,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出警时现场的情况。

五、证人证言

1.证人刘志荣证言

陈述重点:2014年1月15日早晨大概八点多,詹某某家的母猪放出来了,不问事,跑到我家菜园子附近,我丈夫詹某甲把詹某某的猪赶回詹某某家,丈夫詹某甲和詹某某因为这事吵起来。一开始我没当回事,后来我看见詹某某拿铁锹拍我丈夫詹某甲,我跑过去抢詹某某的铁锹,詹某某用拳头对我右脸面颊部打了一拳,还踢了我两脚,但是铁锹被我抢下来了。詹某某踢了我,我也倒地上了,詹某某说我两口都骗他,我就打报警电话了,后来派出所来人,我和丈夫詹某甲一起到医院了。詹某甲左胳膊骨折了,左眼肿了,詹某某脸上破皮了。

2.证人詹加堂证言

陈述重点:2014年1月15日早晨,陈所长给我打电话说詹某甲和詹某某打架了,让我去看看。然后我先去詹某甲的大儿子詹涛家,我安排詹涛和他弟弟詹志伟赶快去看看,别让詹某甲和詹某某再打了。然后詹涛兄弟俩就到现场去了,随后我骑着摩托车也去淮滨村老村部了。到了之后,所长和崔书记还有派出所的人都已在现场了,当时我看到詹涛把他父亲詹某甲从院子里的沙堆上扶起来往外走,我就问詹某甲因为啥事和詹某某打架,当时詹某甲说詹某某用铁锹打他,他现在胳膊很疼,我就给詹某甲说去医院检查一下,如果没有问题就回家吧。后来我问詹某某因为啥打架,詹某某就把我拉到老村支部的东边他的养猪圈的旁边,詹某某说詹某甲来他养猪的地方找他事。詹某甲说詹某某用铁锹把他的胳膊打坏了。

3.证人崔子田证言

陈述重点:2014年1月15日早晨,所长给我打电话说詹某甲和詹某某打架了,让我和他一起过去看看。然后我就和所长一起来到淮滨村老村支部。去到后我看到詹某甲和刘志荣两口在院子里的沙堆上躺着,我就问他们是咋回事,当时詹某某指着自己的脸说:“你们几个都来了,你们望望他俩口把我脸挖的。”当时我看到詹某某脸上有破皮和手印,我又问詹某甲两口:“你们在地上躺着,没啥事吧?”詹某甲说他的左胳膊抬不起来了,当里刘志荣手里拿着一把铁锹,刘志荣说詹某某就是用她手里的那把铁锹把詹某甲拍倒的,然后我就问她这把锹是谁的,刘志荣说这把锹是詹某某的,当时詹某某就把铁锹拿走了,后来又被派出所的人收去了。最后所长安排詹某甲的两个儿子就把詹某甲两口拉到医院检查去了。

4.证人丁传孟证言

陈述重点:2014年1月15日上午大概九点钟左右,我接到所长陈勇的电话,说:“淮滨村詹某某和詹某甲在捣蛋,我正在另一个地方出警,你们先去看看我随后就到。”接到电话后我和所里另一个治安巡逻员张小虎一起步行至老村部院内,当时老村部南门进去的,看见院内东北角(离大门五六米远)小沙堆上躺着一个老头和一个老太婆,我走过去一看地上躺着的是詹某甲两口,就问:“咋来?”詹某甲在地上躺着说:“詹某某把我打坏了。”我问:“打哪了?用啥打的?”詹某甲用右手指着左胳膊说:“詹某某用洋锹把我的胳膊打坏了,可能是断了,抬不起来了。”这时詹某某从院内东面出来就说:“他两口到我门口撵我骂我,我给他俩朝外推,不让他俩到我这,他俩自己躺地上了,我没打他。”我说:“你别吵,小虎,来给老两口拍照,看看哪有伤?”当时詹某甲说他衣服脱不掉,胳膊抬不起来。我说:“你没法脱衣服就抓紧时间去医院检查。”接着我让张小虎给老太婆拍照问问哪有伤,当时老太婆身旁有个洋锹,我就问老太婆洋锹是怎么回事,老太婆说:“詹某某用洋锹拍俺老头(詹某甲),我从詹某某手里夺下来的,夺锹时詹某某给我推倒了。”这时詹某某指着自己的脸部的伤口说:“你看看他两口子给我脸抓的。”我看见后就让小虎给詹某某拍照,正拍照时陈所长和崔子田过来了。

证人张小虎证言与丁传孟证言基本一致。

5.证人徐亚彬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