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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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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保卫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0082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保卫,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1日被周口市川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0082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保卫,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1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4月3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1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武学明,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姜庄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4月3日刑罚执行完毕。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宁,女,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现中,男,1971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因犯故意伤害、抢劫罪于2003年6月被郑州市荥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分别于2007年2月1日、2009年6月17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1月1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牛翠梅,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1月1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2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苗黎东、孟炳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保卫、武学明、段现中、牛翠梅及武学明的辩护人胡宁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苏保卫伙同武学明等人驾驶小货车窜至淮阳公路清河驿附近路段,扒窃被害人魏某某货车上的电瓶74件,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53800元,被告人武学明将所盗电瓶以低于市场价卖给被告人段现中,被告人段现中将电瓶存放在其邻居被告人牛翠梅家。

2、2015年1月8日夜,被告人苏保卫伙同武学明等人在周口至漯河的公路上从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货车上扒窃五得利面粉117袋,经物价鉴定价值7196元,被告人武学明将扒窃的面粉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段现中,后被告人段现中将面粉存放至其邻居牛翠梅家。

被告人苏保卫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该两起盗窃事实本身无异议,辩解对盗窃的电瓶、面粉的数量提出异议,且对电瓶的鉴定价格认为评估过高。

被告人武学明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该两起盗窃事实本身无异议,辩解对盗窃的电瓶、面粉的数量提出异议,没有盗窃那么多,对电瓶的鉴定价格认为评估过高。

被告人武学明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该两起盗窃事实本身不持异议,但认为被盗物品的数量在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及受害人实际领走的数额为准。且对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淮价鉴字(2015)第013号鉴定书提出异议,认为:1委托鉴定物品的数额与公安机关实际扣押的数额有出入。未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购货的原始发票、生产厂家。对电瓶的价格应采纳辩护人提供的同厂家、同型号的电池价格。涉案被盗物品已归还失主,受害人未遭受实际损失,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武学明从轻处罚。

被告人段现中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电瓶数量没有那么多。

被告人牛翠梅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这些东西虽在她家放着,但她不知道具体数量,也没有处理过。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苏保卫伙同武学明等人驾驶小货车窜至淮阳公路清河驿附近路段,扒窃被害人魏清河货车上的电瓶68件,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49810元,被告人武学明将所盗电瓶以低于市场价卖给被告人段现中,被告人段现中将电瓶存放在其邻居被告人牛翠梅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苏保卫的供述与辩解:那天晚上他和武学明、梁红立开着银灰色的半截头小货车从周口到淮阳,凌晨两点多他们跟上一辆大货车,这辆货车拉的是电车电瓶,他开的车,梁红立上去扒车,武学明在车厢里接货,总共扒六七十件电瓶,被大货车发现后,他们就调头朝北走,然后顺着106国道朝南走几十公里,卖扒窃的电瓶,他们把电瓶卸到这家门口里面,那人当场把钱给武学明了。

2.被告人武学明的供述与辩解: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晚上,苏保卫和他联系后,苏保卫开着半截头小货车还带着一个人,他们汇合后就转着寻找作案目标,凌晨两点多他们顺着淮阳到西华的公路朝淮阳方向走,追上这辆大货车后,将货车上的绳索割断,那人开始从车厢内往下卸货,他负责接货。这些东西都是整件的,他不识字,后听说扒的是电瓶,扒有六七十件。货车上的人发现了他们,他们开车跑了,后他们把电瓶卖给了段现中。

3.被告人段现中的供述与辩解:十来天前一天夜里凌晨两三点,武学明给他打电话卖给他天能牌电动三轮车电瓶,说好价钱后他就买下了,总共70件,也可能是69件,具体数目记不清了,他把钱当场给了武学明。后来因为他家建房,就把电瓶放在牛翠梅家。

4.被告人牛翠梅的供述与辩解:半个月前的一天晚上,牛雪英(段现中的老婆)到她家来,说把电瓶放在她家西屋,后就骑着三轮车,一车大概装10多箱电瓶,拉了六七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