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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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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山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河南省商水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26日被商水县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河南省商水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2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住河南省商水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4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2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家堂,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付民,男,住河南省商水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5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1月2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监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文杰、司玉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家堂、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在逃)到商水县老支农场老支村村民支建波家,翻墙入院后将支建波家门楼内停放的王爱银家的一辆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50元。

2、2014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老支农场老支村村民支春生家,将院内停放的一辆蓝色银江牌三轮电动车和室内的一台长虹牌电视机盗走。后陈胜举将上述物品以200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支春生家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25元,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660元。

3、2014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谭庄镇堤东村屈新建家,用手拨开大门后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红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陈胜举将车卖掉,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300元。

4、2014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村民贺文生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白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和一辆米黄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陈胜举卖掉一辆,吴桂山丢失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400元。

5、2014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张明乡西张明村李振平家,弄开大门后将在其家门楼内停放的一辆红色小架踏板两轮电动车和一辆蓝色小架骑式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两辆共计价值2430元。

6、2014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郝岗乡北社村村民赵昆仑家,将院内停放的一辆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600元。

7、2014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举到漯河市邵陵区老窝镇庙王村村民李金花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枣红色绿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600元。后吴桂山将车卖掉。

8、2011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刘保中(已判刑)、刘爱中(已判刑)、刘保清(在逃)在南洛高速公路上,从王赞锋驾驶的予C61316大货车,将树脂粉扒走219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为43800元。

9、2011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刘保中、刘爱中、刘保清、王军干(已判刑)、陈国水(已判刑)在南洛高速上从宫红涛驾驶的豫C80070大货车上,盗走聚乙烯树脂粉扒走103包。经鉴定,价值为20600元。因被发现,吴桂山等人逃跑,盗窃未遂,被盗物品已退还失主。

10、2014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到商水县郝岗乡东黄村村民吕继红家,翻墙入院后将吕继红家在门楼内停放的一辆蓝色时风牌三轮大篷车盗走,后将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商水县张明乡周济铺村的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被盗大篷车价值人民币13300元。

11、2014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在逃)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申庄村村民申志强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420元。

12、2014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黄庄村村民黄三成家,盗走一辆红色高科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

13、2014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漯河市邵陵区老窝镇申庄村王书臣家,盗走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40元。后将此车和从申志强家、黄三成家盗得的两辆三轮电动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

14、、2014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果园村村民孙二花家两处庭院,盗走北方永盛牌三轮电动车一辆、新蕾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以共计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三人均分。经鉴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40元。

15、2014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北社村村民何鹏飞家,将一辆蓝白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和一辆银灰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被盗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16、、2014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吕场村村民朱玉停家,将一辆黄色澳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17、2014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吕场村村民吕战伟家,将一辆黄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将此车和从朱玉停家盗得的三轮电动车以共计1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

18、2014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东洄村村民彭彦霞家,将一辆黄色隆鑫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640元。

19、2014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东洄村村民许梅娥家,盗走金黄色赛克牌三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后将车和从彭彦霞家盗得的两轮摩托车一块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

20、2014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张明乡胡庄村村民吕文科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