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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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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222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淮滨县公安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222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2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甲,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3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淮滨县北城皇冠KTV二楼走廊内无故殴打同在KTV205包间消费的周某某、涂某某,后于王某某一起的被告人王某甲、丁泽付等人也出来对周某某、涂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周某某、涂某某受伤。后被告人王某某对路过的211房间客人任行我进行殴打。淮滨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吴建华、孙治龙出警后,王某某、丁泽付等人辱骂撕扯出警民警,致使民警孙治龙颈部受伤,警服被撕破。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治龙、周某某、涂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至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我认罪。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我不知道是三个人受伤,我只见到两个人,我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淮滨县北城皇冠KTV二楼走廊内无故殴打同在KTV205包间消费的周某某、涂某某,后于王某某一起的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也出来对周某某、涂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周某某、涂某某受伤。后被告人王某某对路过的211房间客人任行我进行殴打。后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某、涂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可以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来源于电话报警;

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被告人王某甲无前科;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系分别于2014年5月22日和2014年5月28日到淮滨县北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5、调解协议书及领条(5000元),证实周某某、涂某某于二被告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不再追究王某某、王某甲的法律责任。

二、鉴定意见

1、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淮)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09014号损伤程度鉴定书:1、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周某某的伤符合钝性外力致伤。2、被鉴定人头部以及颈部各有一处擦挫伤,自述颈部以及阴部疼痛:其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属轻微伤)。

2、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淮)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09015号损伤程度鉴定书:1、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涂某某的伤符合钝性外力致伤特征。2、被鉴定人胸部有一处擦划伤,伴有红肿涨:其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属轻微伤)。

三、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和淮滨县公安民警出警时执法记录仪录像资料。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张文证言

内容摘要:2013年9月8日晚上20点左右,我和朋友涂航、周某某、周某某小弟(我不知道叫啥)一起去了皇冠KTV二楼205房间唱歌,唱了一会,房间门不知道被谁推开了,我没有在意还在唱歌,这时皇冠KTV服务员进来告诉我,和我一起唱歌的那两个人在走廊里被一群人打,我就干紧出去拉架,我看到涂航被人打在走廊里,周某某被推到对面206房间打,打了一会周某某就出来了,站在我身后,对方一个光着身子的人指着周某某和涂航说:“你们两个一起上来和我打试试看”,我问:“你为什么打我朋友”,他说的啥我没有听懂,这时进来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用手掐着我的脸并推了我一下,我说:“有什么事好好说,不要打人”,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走开了,我把朋友拉到房间里然后报警了,一直等到警察来了我们才出去。我没有参与打架,我不认识打周某某和涂航的人,也不知道为什么打他们,我出去的时候涂航和周某某正在被五六个人围住打,人太多了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我看到涂航的脖子下面流血了,周某某的裆部被人踹了几脚,其他的人不知道。

2、证人任行我证言

内容摘要:2013年9月8日夜晚23时左右,我和朋友在淮滨县北岗皇冠KTV211包厢唱歌,结束后准备结账回家,我和朋友刚走到206包厢门口时一个没穿上衣男的要到205包厢打人,具体打谁我不知道,几个人正在拉一个没穿上衣的男的,在拉的过程中,没有穿上衣的男的手表掉了我帮着捡起来给没穿上衣的男的朋友,没穿上衣男的朋友把手表接过去,没有穿上衣的男的啥话没说就上来对我右眼打一拳,又对我后背打一拳,我看没有穿上衣的男的喝醉了,我没有还手,一会你们警察来了,我不认识打我的人也不知道为什么他打我,当时来了五六个警察,出示了证件后就上来制止没有穿上衣的男的到205打人,警察要把发生争执的双方带离现场时,一个上身穿黑色上衣男的上来拉扯警察,并把一位警察的衣服都撕扯破了,大概拉扯了十五分钟左右。警察去到现场后没有穿上衣男的和穿黑色上衣的男的骂警察妈的逼,你们北城派出所都是逮狗之类的话。

3、证人王凤林证言

内容摘要:2013年9月8日夜晚21时左右,我和儿子王某某、王飞(音、王某某的朋友)、猛猛(小名、王某某的朋友)、大胖(外号、王某某的朋友)、丁泽付(外号六子)、王某甲、陈志周(音)在王岗街道一个饭店吃饭,吃了两个小时左右,我们六个(大胖和猛猛没有喝白酒)喝了2斤白酒,丁泽付喝了六两白酒左右,王某某喝了四两多白酒,吃过饭后23时10分左右,我和王某某、王飞、猛猛、大胖、丁泽付、王某甲、吕超(音)到皇冠KTV二楼206房间唱歌,吕超唱了五分钟左右就走了,唱了一会王某某和王飞出去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王飞和王某某回来了,我看到王某某的头流血了,我问王某某:“你头怎么弄的”,王飞说:“刚才和别人打起来了,头被人家砸破了”。丁泽付见王某某头流血了,就骂:“妈里个逼谁砸弄猖狂,打俺侄子”,骂着骂着就走出去了,过了五分钟,有个人喊我“四叔,六子(丁泽付)在外面跟别人惹事了”我就出去看看,看到丁泽付和警察在争吵(具体怎么吵的我没有在意听),我听见其中一个警察说:“你跟我们吵什么”这时王某某在206房间里发酒疯,在乱骂:“妈里个逼,叫他来”,骂了几句,我就进屋了我对他脸上打了几巴掌,他就不骂了,等我出来时丁泽付就被警察带走了。

4、证人熊永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