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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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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黄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46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46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1日夜晚零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伙同陈金福(另案处理)等人在淮滨县北城“一生情网吧”无故殴打王某某,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事实,淮滨县人民检察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王某某,致其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我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夜晚零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伙同陈金福(另案处理)等人在淮滨县北城“一生情网吧”无故殴打王某某,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家人分别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家人分别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2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任何刑事、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可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来源于电话报警;

3、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被抓获归案;

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无前科;

5、谅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均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二)现场照片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三)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头部两处伤口,累计长度8.5cm,其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该鉴定意见已送达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

(四)视听资料,证实案发及出警、同步审讯的情况。

(五)证人证言

1、证人张伟证言

内容摘要:2014年5月31日凌晨0点左右的时候其在淮滨县北岗一生情网吧上网,看见张振(音)在网吧的东北角站着的麻脸(音)跟猪娃子(音)聊天,有个穿黑白相间衣服的男子在麻脸和猪娃子中间坐着,当时不知道他们说的什么,就看见张振在那个穿黑白相间上衣男子的头拍了一下,然后那个穿黑白相间衣服的男子站起来了,张振又对着他的脸打了一巴掌,那个男子也打了张振一巴掌,这时候张振把那个男子拉出来了,麻脸跟猪娃子也起来了,麻脸上去就用脚踹了那个穿黑白相间上衣的男子一脚,最后拉到一生情网吧的中间走道上了,这时跟他们一起玩的黄某某跟刘贺也起来了,他们五个一起上来就把那个男子往门口拉,拉到门口花盆附近的时候,张振上去就对那个穿黑白相间衣服的男子脸上打了一巴掌,那个男子也还了张振一巴掌,这时候黄某某就上去和那个被打的男子抱在一起厮打起来,然后麻脸就拿起后面电脑放烟灰的盘子对着那个被打的头部打了一下,最后把那个男子打倒在地,把吧台附近的花盆也砸碎了,等那个被打的男子起来后,刘贺和猪娃子又拿起那个放烟灰的盘子在那个被打的男子头部打了几下,最后张振拿起花盆碎片对着那个被打男子的头部砸了一下,他们就没打了,然后张振、麻脸、猪娃子、刘贺、黄某某他们五个就走了张振身高170CM左右,微胖,中长发,穿着格子上衣,下身穿的休闲裤;黄某某176CM左右,短发,较瘦,穿着黑白相间的寸衫,下身什么其没有在意看;刘贺身高173CM左右,中等身材,当时没有穿上衣,下面穿着短裤;麻脸身高168CM,微胖,短发,身上有纹身,没有穿上衣,下面穿的黑色的裤子;猪娃子戴着一个帽子,较瘦,身高在172CM,穿的什么记不清楚了。

2、证人周志鑫证言

内容摘要:2014年5月31日凌晨0点10分左右,其正在一生情网吧里面工作,看见猪娃子(外号)、麻脸(外号)、张某某、刘贺、黄某某五个人把一个男子拉到吧台旁边拳打脚踢,他们打了十几秒就停了下来。他们在那说了几句话(具体说什么其没有听清),说着说着猪娃子拿着电脑桌上的铁盘子对那个男子的头部砸了一下。然后他们五个人把那个男子往网吧里面推了几下,推了之后张某某指着那个男子的脸说话(说的什么其没听见),说了就对那个男子脸上打了一耳光,另外四个人也跟着上去对那个男子身上拳打脚踢,麻脸一脚把那个男子踹倒在地上,把地上的花盆碰倒了,然后他们五个人就用脚对那个男子身上踹,刘贺从网吧门口拿了一把扫帚对那个男子的头部打了一下。这时候张某某过来对其说:“给老板打电话,让你老板过来。”其就给老板打电话让他过来,其给老板打电话的时候。那个男子从地上站了起来,张某某又上去对那个男子身上踹了几脚,麻脸也拿起一个铁盘子对那个男子脸上砸了两下,张某某捡起地上花盆的碎片对那个男子的头部砸了几下,然后他们五个就收拾东西走了。

(六)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内容摘要:2014年5月30日夜晚20点左右,其一人到淮滨县北城一生情网吧上网,上到大概22点左右。因为太热其就到三十几号机前坐着,坐到大概凌晨时,其右边位置上的一个男子站起来要走,走时对其说:“我请你上网。”其说:“不用,你可以回家睡觉了。”那男的还是想请其上网,其一直没同意,然后那男的说:“我是在这片混的,你不给我面子是吧?”说完那男的拽着其衣服想把他拉出去,其反抗他没有把他拉出去,然后那男的推其把他推睡倒地上了,其睡倒时把网吧的一个花盆撞倒摔碎了,那男的就捡起地上的碎花盆对其头上砸,这时上来四五个男的上来对其拳打脚踢,其中一个麻脸的男的拿着网吧桌子上的铁盘烟灰缸对其头顶处砸了一下,那个穿红格格衣服的男的拿一要木棍对其左肩膀打一棍,对方看其流血了就不打他了,那个要请他上网的男的说:“这一片我是混老大的,你不给我面子我弄死你。”然后那几个打他的人就跑了。

(七)同案犯陈金福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