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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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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代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84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男。 辩护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84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辩护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及辩护人方献明、被害人吕某某、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陈某某(已判刑)以向银行贷款为由,向任某甲借到了其儿子任某乙的房产证。后来任某甲不同意用任某乙的房产证在银行抵押贷款,将任某乙的房产证要回。被告人代某某伙同陈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此期间用任某乙的房产证制作了假的任某乙的房产证,并用代某某的照片制作了任某乙的假身份证复印件。2013年8月份,陈某某通过吕某甲认识了淮滨县日新控股集团公司的经理吕某某,后陈某某带王某某、代某某找吕某某联系借款事项,代某某、王某某二人用上述伪造的任某乙的假房产证、假任某乙的身份证、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向吕某某借款16万元,款项被陈某某、代某某等人私分。借款到期后,吕某某与代某某、王某某失去联系,后吕某某得知陈某某是实际借款人,又多次向陈某某催要借款,陈某某付给吕某某2万元利息后失去联系。

2013年11月9日,陈某某、代某某以伪造的任某乙的房产证做抵押向黎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后二人私分,借款到期后,黎某某多次向陈某某、代某某催要借款,陈某某、代某某推托不还,后黎某某与二人失去联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代某某辩称,钱都被陈某某拿走了,拿钱的时候不知道是诈骗,陈某某说几个月后就还。两笔借款我仅用了18000元。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对假房产证事前不知情。本案只有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被告人代某某不认可,同案人王某某未到案,无其它证据佐证。2、被告人代某某应认定为从犯。主犯是同案犯陈某某,主要犯罪都是陈某某完成的。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4、被告人愿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代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代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22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同案犯陈某某以在银行贷款为由,向任某甲借到了其儿子任某乙的房产证。后来任某甲不同意用任某乙的房产证在银行抵押贷款,将任某乙的房产证要回。被告人代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在此期间用任某乙的房产证伪造了任某乙的房产证,并用被告人代某某的照片制作了任某乙的假身份证。2013年8月份,同案犯陈某某通过吕某甲认识了淮滨县日新控股集团公司的经理吕某某,后同案犯陈某某带着被告人代某某等人找被害人吕某某联系借款事项,被告人代某某等人用上述伪造的任某乙的假房产证、假任某乙的身份证、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向被害人吕某某借款人民币160000元,该款项被被告人代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等人私分。借款到期后,被害人吕某某与被告人代某某等人失去联系,后被害人吕某某得知陈某某是实际借款人,又多次向陈某某催要借款,陈某某付给吕某某20000元利息后便失去联系。

2、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代某某伙同陈某某以伪造的任某乙的房产证做抵押向被害人黎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向被害人出具100000元的借条)后二人私分。借款到期后,被害人黎某某多次向被告人代某某、同案犯陈某某催要借款,被告人代某某、同案犯陈某某推托不还,后被害人黎某某与二人失去联系。

另查明,被害人黎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72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淮滨县公安局。淮滨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侦查,同案犯陈某某于同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代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抓获到案。

庭后,被告人代某某赔偿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赔偿被害人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代某某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情况。

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代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抓获到案。

4、淮滨县人民法院公函及移送材料,证实本案来源于本院移送案件线索。

二、辨认笔录,证人吕某甲对被告人代某某的辨认。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代某某冒名任某乙伙同陈某某等人用假房产证抵押担保向其借款160000元的犯罪经过。

2、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代某某冒名任某乙伙同陈某某等人用假房产证抵押担保向其借款60000元的犯罪经过。

四、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甲、李某某、崔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代某某冒名任某乙伙同陈某某等人用假房产证抵押担保骗取二被害人钱财的犯罪事实。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供述重点:2013年8月份,陈某某打电话说他急需用钱,让我冒充任某乙到日新公司借钱。过了几天,我和陈某某、吕某甲、王某某到日新找吕某某借款16万元。钱让陈某某拿走了,我从陈某某这笔钱中借1.5万元,吕某甲、王某某也从中借有钱。我在借条上签上任某乙的名字,担保人是吕某甲、王某某。2013年11月份陈某某打电话让我帮忙拿别人的房产证找黎某某借钱。当时陈某某说他是担保人,由我借款,如果钱还不上,由陈某某还。我就冒充任某乙在借条上签字,陈某某担保,总共借6万元,打10万元的借条。当时王某某借1万元,王某某和陈某某商量给我3000元。

2、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供述重点:我原来就认识吕某甲,我找到吕某甲向他借点钱用,用几个月就还,接着我就介绍代某某(假任某乙)、王某某认识了吕某甲,后来吕某甲就和代某某、王某某、吕某甲操作,当时日新控股集团借款需要用房产抵押和房产评估。然后由代某某出面签订房地产评估委托书,淮滨县广信房地产评估师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评估,由代某某、王某某、吕某甲三人拿着做好的房产证(房屋所有人为任某乙的假房产证)和评估报告书找到吕某某借款,当时借款为16万元,代某某、王某某借款借到后将钱交给了我,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月息3分8)滞纳金和吕某甲的1万元介绍费,具体到我手里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当时给代某某、王某某打了一个借条。借款到期后,吕某某催要借款时,吕某甲就给吕某某说了借款的实际用款人是我,我就给吕某某先期付了2万元利息,后来就一直没有付给他钱了。代某某和王某某向吕某某借款的房产证是用任某乙的房产证在阜南找人制作了两份假房产证,分别向黎某某借了10万元、吕某某借了16万元。我借来的钱还以前的借款了。当时我和代某某向黎某某借钱时,黎某某说得有东西抵押,所以我就找了任某乙的房产证做抵押,由于任某乙的父亲不同意,所以我让代某某做了一套假房产证,向黎某某实际借了6万元现金,打了10万元借条,4万元算是利息,我实际用了4万元现金,代某某用了2万元现金。代某某是王家岗人,大概20多岁,一米七左右,中等身材,他现在在外打工。假房产证和任某乙的身份证都是代某某找人做的,假房产证花了800元,任某乙的假身份证花了200元,这些钱都是我出的。我没有任何工程,我将借的钱放在别人的工程上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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