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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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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46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吴某乙,男,1982年9月3日出生。系吴某甲之子。 被告人王××,男,1974年2月28日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46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吴某乙,男,1982年9月3日出生。系吴某甲之子。

被告人王××,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抓获,2014年11月23日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4年11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甲、苗某某,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某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吴某乙,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李某甲、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吴某乙在本庄内发生纠纷并打架,王××持械将吴某甲打伤。经鉴定,吴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王××的供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证人吴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住院病历,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要求被告人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9497.79元。并提交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诊断证明、出院证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王××辩称,其没有用刀砍被害人吴某甲的头,吴某甲的头是其用砖头砸伤的。

辩护人李某甲、苗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属防卫过当,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行为,应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吴某乙及其家人在本庄内发生纠纷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将吴某乙的父亲吴某甲头部打伤。经鉴定,吴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受伤后于2014年2月1日入确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2月8日出院,住院7天,花医疗费4397.79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某甲陈述:当天下午五点多钟,我在家里看电视,听到屋子外面吴某乙和王××吵架,王××在外面骂人,于是我就出门去看看什么情况,到外面后我就问王××为什么骂人,王××说我就骂你个兔孙,我还砍死你个兔孙里。说着王××就往他家里跑,王××从他家院子里冲出来并且双手拿着一把可长的砍刀朝吴某乙头上砍,吴某乙往旁边一闪躲过去了这一刀,王××第一刀没有砍中吴某乙,随后抬起刀朝我头上砍了一刀,这一刀我没有躲过去,正好砍在我的头上。王××朝我头上砍了一刀后又举起砍刀朝我头上砍第二刀,这一刀直接把我砍蒙了,我当时感觉头上一热血直接就流出来了。当时王××砍完我第二刀后他的刀把子也断了。我被王××砍了两刀后也有点劲,我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朝着王××的头上夯了一棍,我夯中王××以后,王××就因为刀把断了跑回去了。这时俺家人和王××家的人就厮打在一起。

2、证人吴某乙证实:2014年2月1日18时左右,我和吴某壬在家门口说话。王××经过我家门口,王××骂我,我很生气也骂他。他对我说“你出来,你过来?”王××向东小跑,我在走着跟着他。等我走到我叔叔吴雄(音)家门口时,王××就已经从他的家里拿了把刀出来了,王××拿着刀跑着向我冲来,我扭头就跑,我扭过头就看见我父亲在我身后,我父亲也准备跑,但是父亲年岁大没跑及。王××跑到我父亲面前双手握着刀把就往我父亲的头上砍了两刀,王××的刀把子就断了。

3、证人吴某丙证实:2014年2月1日下午五六点钟,我和侄子吴某己在我家说话,听到外面有吵架的声音,我就出去了。我看到王××的家人掂着棍、铁锨什么的正在撕扯着,双方正在乱七八糟撕扯着打。我过去时,见到我哥(吴某甲)脸上都是血。

4、证人张某甲证实:2014年2月1日下午17时许,我们在家门口说话,王××从庄南头的路上回家,路过俺家门口时王××嘴里骂着,俺丈夫吴某甲问王××:“你骂谁呢。”王××指着俺丈夫吴某甲说:“我就骂你里。”王××刚刚说完,俺丈夫吴某甲就追着王××要打他,王××看见俺丈夫吴某甲追着要打他,王××就往他丈母娘李某乙家里跑,王××跑到他丈母娘李某乙家里面后,没几分钟就从屋里面冲出来几个人,王××也从屋里跑出来,并且手里拿着一把砍刀上前就朝着吴某甲的头上砍了一刀,随后王××家里面的人就从屋里冲出来和俺家里面的人厮打在一起了。

5、证人和某某证实:我走到王××家门口时,正好看见王××拿着一把大长刀两手抱着从他家院子里冲出来,朝着吴某乙砍了一刀,这一刀被吴某乙躲过去了。王××第一刀没砍中吴某乙后又举起刀朝吴某甲头上砍一刀,当场吴某甲就嗷的叫了一声。

6、证人王某某证实:这天17点左右,我接到我弟弟王××的电话,王××说有人打他以及他的家人,我就带着王世民骑着摩托从家里往王××家里赶。到了之后,我就看见吴某甲手里拿着一把一米多长的斧子,他的头上流着血。

7、证人李某乙证实:2014年2月1日晚上六点钟左右,我在家里做饭,二女儿吴某丁从外面慌张地给我说:“妈,别做汤了。”于是我就慌着和我女儿一起出来了,出来后就见王××一脸血从西边往家里跑,一直跑到我们家院里。后面跟了一大群人,撵到我们家院子里来了。我当时看到跟着到我们家院子里有吴金山、吴某乙、吴某壬、吴某甲、吴美荣、张梅他们几个人在前面先进来的,后面跟着有吴秀豪等人一起进到我们家院子里来了。他们进到院子里以后,他们一群人还在跟着打××,可能当时把××打急了,也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把刀,××拿着刀也乱挥舞着,当时也没有砍着人。后来也不知道咋搞的,谁把××手里的刀给用棍打掉了,刀把子也断了。王××掂的刀一头一个钢管子,刀身像铁片子做了一把破刀。

8、证人吴某丁证实:我从屋里出来到了大门口,看到王××从西边跑回来了,王××满脸都是血。吴某甲、吴金山、吴某丙手里都拿着棍(1米多长的棍子)在撵王××,他们三个后面还有吴某乙、吴美荣等人拿砖头跟着。我就和我父母亲上去拦着吴某甲等人,王××到院子里了。吴金山举起棍子打我父亲的头,我上前去拉吴金山,吴某甲就用棍子往我头上闷了一下,我就晕倒在地上了。我看见吴某甲拿着一把一米多的板斧,王占就跑到吴某甲的身边把斧子夺过去了,又有人把斧子从王占手里抢走了。我儿子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的时候,吴秀正就举起棍子往我儿子的头上夯了一棍,我儿子就趴到了地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