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293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曾用名李建伟,男,1988年2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5月2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放火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李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6日12时许,在确山县竹沟镇鲍棚村北棚组,李××将自己家北屋西间的衣物、桌椅等物点燃放火,随后李××又将打开阀门的装有煤气的煤气罐扔入着火的房间内,致使其家中两间房屋和多样物品被烧毁,危害公共安全。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李××的供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李志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李××将自己家北屋西间的衣物、桌椅等物点燃放火,随后又将打开阀门装有煤气的煤气罐扔入着火的房间内,致使其家中两间房屋和多样物品被烧毁,危害公共安全。 另查明,经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作案时意识清,辨认能力存在,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甲证实:我想把我家的房子重新上瓦,李××给我说让我把上瓦的钱给他花不让我去上瓦,我说没钱。2015年5月16日中午12点多,李××因为上瓦的事情跟我怄气,我腰疼就到我家北屋堂屋东边的那间屋子里睡觉,李××锁着门呆在北屋堂屋西边的那间屋子里。我睡了一会,就闻见有东西着火的糊味,我从床上起来走到堂屋里就发现李××呆着的那间屋子里往外冒烟,我推那间屋子的门推不开,因为某某时怄气的时候李××就老是给我说要把房子烧了,我想可能是李××在屋里点的火。后来,李××就把门打开了,我就起床过去拉着李××说:“你别烧了,你给你儿子留点。”我见桌子和桌子里面的衣服已经被点着了,我就到院子里端了一盆水泼在火上面了,我再回到院子里的时候,我就看到李××在我家东屋北间厨房里把煤气罐去掉后把煤气罐的阀门打开了,然后李××掂着打开阀门的煤气罐到北屋把煤气罐扔到正在着火的桌子上了,那间屋子里的火“轰”的一下就着起来了,我当时心想完了,就走到院子门口坐在地上哭,李××也站在院子的大门口看着,等了一会我侄子李某乙就过来了,李某乙进到我家院子里去看,我就给李某乙说:“你别进去,里面有煤气罐着火了。”李某乙就出来了,他把周围居住的邻居都喊出来让他们疏散开,然后李某乙就报警了,李××说:“我把鲍棚村部卫生所的房子也烧了去。”然后李××就走了。之后我就听说李××被派出所的人抓住了。我家在北棚组偏东南位置,我家东边3米多远紧挨着山林,南边隔了一条4米宽的土路是邻居李新增(音)的住宅,西边跟邻居李银汉(音)间隔一堵院墙,北边隔了一条2米宽的土路是邻居李小安(音)的住宅。我家北屋是4间某某房,是2005年前后盖的房子,墙是红砖水泥砌成的,地面铺的是地板砖,房顶是用楼板和钢筋水泥整胶。我家东屋是两间某某房,外面建有院墙。我家北屋西边的两间房子被烧毁了,这两间房子里有李××结婚时买的一张床、5组柜子、一个空调、一个冰箱、一台饮水机、一组沙发和12条被子等东西,都被烧毁了,李××结婚有10年左右了。北屋从西边数第三间房子的窗户也被烧坏了,被烧毁的东西总共价值两万元左右。我想着李××可能是刚离婚情绪不好,另外李××有癫痫。李××烧毁的这些东西大部分都是他自己的,只有北屋从西数第三间房子的窗户是我的,窗户玻璃被烧坏了,值不了多少钱。 2、证人李某乙证实:2015年5月16日中午12点多的时候,我正在家里吃饭,我大伯李某甲西边的邻居到我家跟我说我李某甲家着火了,让我去看看,我到李某甲家后,发现他家北屋已经着火了,火势很大,我准备进到李某甲家院子里看看,李某甲我给说:“里面煤气罐着火了,你别进去了。”我怕煤气罐爆炸引发严重后果,我就报警了。我报警后不久,消防队出警人员就来了,消防队出警人员让我给他们带路,我把消防队的人带到着火现场后,消防队的人员说派出所的民警在鲍棚村村部,让我去通知派出所的民警到着火现场,我到了鲍棚村村部后,我就发现李××在鲍棚村村部卫生所的厨房里又要用火机点厨房里的煤气罐,我上前去制止李××并夺他手里的火机,李××让我松手并拿了一把菜刀架在我的脖子上把我从厨房里推出去,李××对我说:“你别管我。”后来李××要跑,派出所的民警就去拦李××,李××挥着菜刀对派出所的民警说:“你再拦我我就砍死你。”然后李××就跑了,派出所的民警在后面追李××,我没有赶上去看,后来我听说派出所的民警把李××抓住了。另证实李某甲家财物被烧毁情况与证人李某甲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沈某某证实:2015年5月16日下午1点左右,我在我家东屋某某房北间吃饭,听见外边有人哭,我就从我家出去看,见李××的爸李某甲在他家大门外正在哭,李××也在他家大门外边,我问李某甲:“咋了?又生气了?”李某甲用手往他家院里指着对我说:“房子点着了。”我顺着李某甲手指的方向看,见李某甲家北屋西间某某房里边着火了,火势很大。之后,我就去喊李某甲的侄媳妇刘某某,我走到刘某某家门口,刘某某就从他家门口出来了,之后,我喊刘某某过去灭火,刘某某和他丈夫李某乙就从他家到李某甲家大门口了,李某乙要到李某甲家院里灭火,当时有人说:“屋里有煤气罐。”之后,李某乙也没有过去灭火。我和李某甲家附近的人都害怕煤气罐爆炸,就从李某甲家附近走了。过了一会儿,消防队的人过来了把火灭了。后来我才听说李某甲家的房子是李××点的火,李××因为啥点他自己家的房子,我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