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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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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307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307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7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覃××,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7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覃××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杜××、覃××二人来到确山县火车站北面的驿站花园小区,将受害人贾某某停放在自己储藏室内的一辆赛克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杜××把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掉,杜、覃二人各分得赃款1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856元。二、2015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杜××、覃××二人来到确山县土产公司家属院,将受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自己储藏室内的一辆屹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杜××把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卖掉,杜、覃二人各分得赃款2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345元。三、2015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杜××、覃××二人来到确山县盘龙镇拥军路技术监督局家属院,将受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自己储藏室内的一辆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杜××把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掉,杜、覃二人各分得赃款1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678元。四、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杜××、覃××二人来到确山县盘龙镇老面粉厂家属院,将受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自己储藏室内的一辆森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杜××把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掉,杜、覃二人各分得赃款2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123元。五、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杜××、覃××二人来到确山县盘龙镇西亚超市南面一个院内,将受害人韩某甲停放在自己储藏室内的一辆绿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杜××把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掉,杜、覃二人各分得赃款2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496元。六、2015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杜××、覃××二人来到确山县盘龙镇建设街三小对面一出租屋楼下,将受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楼下楼梯口的一辆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杜××把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掉,杜、覃二人各分得赃款1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672元。七、2015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杜××、覃××二人来到确山县盘龙镇朗陵大道西段甜水井对面一居民楼下,将受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楼下的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杜××把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掉,杜、覃二人各分得赃款1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781元。八、2015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杜××、覃××二人来到确山县盘龙镇搬运公司家属院,将受害人李某丙停放在自己储藏室内的一辆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杜××把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掉,杜、覃二人各分得赃款1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903元。九、2015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杜××、覃××二人来到确山县盘龙镇爱民路外贸家属院,将受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绿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杜××把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掉,杜、覃二人各分得赃款1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762元。十、2015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杜××、覃××二人来到确山县盘龙镇食品加工厂家属院,将受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自己储藏室内的一辆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杜××把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掉,杜、覃二人各分得赃款1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860元。十一、2015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杜××、覃××二人来到确山县盘龙镇公疗医院东一家属院,将受害人韩某乙停放在楼梯口楼道内的一辆济南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杜××把该车以800元的价格卖掉,杜、覃二人各分得赃款4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310元。十二、2015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杜××、覃××二人来到确山县盘龙镇环境监察大队东面的老建设局家属院,将受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杜××把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卖掉,杜、覃二人各分得赃款2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711元。十三、2015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杜××、覃××二人来到确山县盘龙镇食品加工厂家属院,将受害人梁某甲停放在自己储藏室内的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和一辆小鸟牌两轮电动车都盗走,后被告人杜××把以上两辆电动车都卖掉,共得赃款600元,杜、覃二人各分得赃款300元。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922元,被盗的小鸟牌电动车价值为1320元。十四、2015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杜××、覃××二人来到确山县盘龙镇西亚超市东食品公司家属院,将受害人梁某乙停放在自己储藏室内的一辆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杜××把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杜、覃二人各分得赃款5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78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十五、2015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杜××、覃××二人来到确山县盘龙镇西亚超市东面的动检站家属院,将受害人李某丙停放在自己储藏室内的一辆小鸟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82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孙冬兰、吴春花、王胜利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