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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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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禹伸、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下午,被害人彭某某在桐柏县城关镇东环社区茶叶山一栋小产权房工地上施工时从楼上摔下死亡。后经调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该施工队工头,在未取得建筑资格、施工中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导致彭某某从楼上坠落死亡。

另查明,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彭某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整(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彭某某亲属谅解;吴城镇郭老庄村委会愿意配合司法部门对张某某进行帮扶教育,桐柏县司法局吴城司法所同意接受实行社区矫正,桐柏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张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贵林、韩喜元的证言,桐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情况说明,桐柏县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拟适应社区矫正人员社会调查报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建筑施工的直接责任人,在施工中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无前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致岸

审 判 员  魏文涛

代理审判员  王金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