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0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任何土地相关手续,在桐柏县安棚镇大倪岗村大南组非法占用农用地筹建水洗沙场。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院于2014年12月出具的鉴定报告:桐柏县马某某非法占用桐柏县安棚镇大倪岗村土地建洗沙场占地总面积21.26亩,其中因建房屋、堆放沙石及设备等严重毁坏的耕地面积18.41亩,全部为一般农田,造成18.41亩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及桐柏县国土资源局移交的案卷材料,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