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238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四民,男,1972年8月7日出生。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2月被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从河南省周口市监狱解回,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监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四民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岑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四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栾四民伙同他人驾驶一辆牌号为豫NN9962五菱之光面包车携带断线钳和简易梯子,窜至确山县刘店镇彭庄村曹楼组南盗窃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500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15704元。随后,被告人栾四民伙同他人又窜至确山县刘店镇彭庄村曹楼组西盗窃曹楼组至前曹村宋庄组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70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2596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栾四民及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乙、薛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王二涛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及到案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栾四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栾四民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栾四民伙同薛某某、王某乙(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等人驾驶一辆牌号为豫NN9962五菱之光面包车携带断线钳和简易梯子,窜至确山县刘店镇彭庄村曹楼组南盗窃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500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15704元。随后,被告人栾四民伙同薛某某、王某乙等人又窜至确山县刘店镇彭庄村曹楼组西盗窃曹楼组至前曹村宋庄组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70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2596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孙某某证实:我现在在联通公司刘店支局工作。2009年12月14日2点30分左右,我和同事张某某一起巡逻后回到单位值班,张某某往前曹庄上打电话,发现电话不通,怀疑可能是线路被盗了,于是张某某喊着我和刘保华去前曹查看。我们走到前曹村委附近,沿路向西走的时候遇见一辆面包车,那辆车一看见我们就连忙下路拐正南往白庄方向跑,我们当时怀疑那辆车是偷电缆的,我们就去撵,并且跟派出所的打电话联系,让他们也来堵截那辆车。我们追到白庄庄里边看不见那辆车了,我们看看车轮痕迹是往白庄东边的方向去了,于是我和张某某下车拿着手电顺着车轮痕迹往东撵,刘保华开着车拐回宋庄去堵。我和张某某追到白庄庄子东南头麦地里,发现那里停了一辆银灰色的五菱面包车,车里没有人,车头朝南停在麦地里右后侧的门开着,驾驶室窗户开着,车已熄火了,也没有发现车钥匙。派出所民警赶到后,我们等到天亮把车弄回派出所了。 2、证人张某某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孙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被盗了十来控通迅电缆,被盗的是两根,一根200对的,一根100对的,都是0.5的通信电缆。被盗的十来空有500多米,价值2万余元。 3、罪犯王某甲供述:2009年12月在确山县刘店镇盗窃通信电缆的事,有梁某甲、栾四民、薛某某,我和栾四民是一个庄的,我通过栾四民认识的梁某甲和薛某某,偷了两处的通信电缆线,一处就是我指认的刘店彭庄村曹楼庄南边五六十米处那个地方,在一条南北路路东边偷了有十来控南北走向的通信电缆线,具体多少控我记不清楚了,另一处是在曹楼庄西边,是条斜着往北去的线,偷的有一控多,大概有七十米长,那天上午,我们五个人乘坐一辆“五菱”牌面包车去薛某某家找的薛某某,夜里薛某某领着去偷的,我们先偷的刘店镇彭庄村曹楼组南边那一处,栾四民爬的杆剪的钢线,通信电缆落下来,薛某某截的线,我和梁某甲负责把截好的线盘成圈,抬到路边装车,小四负责开车,在曹楼组南边偷了十来控,是两根线,一根粗的跟大拇指差不多,一根细的跟小拇指差不多,偷了这一处,栾四民说弄的有点少,让梁某甲和我留下,找个地方再偷点,他跟薛某某把偷来的线先拉到薛某某家去,然后,再过去接我们,他两个走了之后,我正北从曹楼庄里面顺着路拐正西,往西走的有二里地,在路边偷了一控多通信电缆,也是两根线,一根粗的一根细的,和在曹楼偷的那两根通信电缆粗细差不多,把通信电缆落下来,梁某甲截的线,我把截好的线转移到路边上等着车过来装,后来俺三个听见西边有人嚷嚷着撵车,还有手电在那里照,想着肯定俺偷通信电缆被发现了,俺三个就从麦地里正北走了有一公里多路,折正西走顺着高速下边的路回到薛某某家,第二天栾四民联系了一辆厢式货车把偷来的通信电缆拉到周口,偷来的电缆是栾四民卖的,卖多少钱卖哪、卖给谁了我都不清楚,卖了后在商水县城一个小旅社里分的钱,钱是栾四民分的,除了花的,余下的每人分了一两千元。 4、同案人薛某某供述:偷电缆线是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梁某甲、王某甲、栾四民、王某乙一起偷的,这天夜里,我们偷了一起时,我和栾四民先把偷来的电缆线拉回古城洪沟庙我家里,卸了线我和栾四民又折回去时,我们的车被发现了,我们两个调头正南了,后来见没路了,栾四民开车从一个庄里头正东,到庄东头找不到路了,车开到麦地里上不来,我俩个下了车正西了,后沿着京珠高速正北回我家里了,我家就在京珠高速路西边,我和栾四民回去时,梁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在我家东边大桥上站着。我们在刘店镇彭楼村盗窃通信电缆的地方,在古马路东边,南北走向的电缆线,大概有十来控,是两根线,粗的跟矿泉水瓶口似的,细的我忘了当时剪没剪了,具体的型号我不清楚。拉到周口卖的,栾四民、王某乙卖的具体卖哪卖多上钱我都不知道,卖了之后在商水县城郊的一个小旅馆里栾四民给我分了2100元钱。 5、罪犯王某乙供述:我们在确山境内盗窃电缆线是在2009年或者2010年的冬天的一天晚上。当天下午,梁某甲给我电话联系说让我和王某甲跟他到驻马店找薛某某玩,然后栾四民开着一辆银灰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拉着梁某甲到我们庄子西边的312公路上接的我和王某甲。我们从公路经过上蔡县到驻马店市的,然后给薛某某联系,他到驻马店市找到我们。当时是薛某某提议要到他们家那一带去偷电缆线的,他说里边有铜可以卖钱。然后我们开着车在驻马店街上买了一把断线钳,又找地方焊了一根用来爬电线杆的杆子,把这些东西装上车,我们开车到薛某某那庄上,薛某某把我们领到一个三间瓦房的院子,里边没有住人,我不知道那是谁的房子。然后我们在那里待到晚上十点左右开车出去沿着薛某某庄子前的水泥路开,我不知道是往哪个方向去的,当时是薛某某开的车。我们开着车一直跑了好长时间,跑到一个乡镇街上也没有找到合适下手的地方,然后又原路返回。开了一段时间,大概凌晨的时候,到路边一片离庄子远的地里,我和梁某甲、王某甲、薛某某下车走到地里去偷电缆线,栾四民坐在车上等着我们,我们剪断了好几根电线杆之间的电缆线,每段截成三四米长,然后扛到面包车上。我们焊制的杆子是三根直径三四公分的钢管,每根长一米左右,钢管两边焊上齿,钢管两头过了丝,三根钢管可以接在一起,接在一起有两三米高,相当于一个简易梯子。偷电缆线的时候把它支在电线杆上,一个人扶着,一个人踩着杆子两边的齿爬上去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和钢线,把电缆线拉下来。当时是薛某某踩着杆子上电线杆上剪断的电缆线,梁某甲给他扶着杆子,我在底下拽线,王某甲把线截成截,然后我们一起盘成盘往车上装。为了方便装电缆线,我们那辆五菱之光面包车驾驶坐位后边的两排座位在从薛某某家走之前就卸掉了。具体偷的有多少我也说不清楚,大概有十多捆,车上快装满了。我们装上车之后,薛某某和栾四民说时间还早,他们先把电缆线拉回去,让我们再偷一些,他们来接我们。然后他们开着车就往薛某某家的方向去了。我们三个扛着杆子沿着路走了一段,然后到路的另一边地里去偷电缆线,这次是我爬的杆子,梁某甲和王某甲在底下拉线、截线,我们截了两捆听见路上有人吆喝,我们想着出事了,就到路边上看看,看见路上有几个人,还有一辆轿车飞快的往薛某某家的方向开,跟轿车迎面来的一辆面包车好像是我们的,那辆轿车还没到面包车跟前,面包车就下了公路往庄子上开走了。我们意识到出事了,偷的电缆线也不要了,赶紧跑了。我和王某甲也不知道方向,怕人家追上,也不敢走公路,梁某甲知道薛某某家的方向,他带路领着我们穿过田地回到薛某某庄上的,我们到薛某某找的房子之后不久,薛某某和栾四民也步行回去了,当时天就快亮了。他们说差点被人追上,车也扔了,步行跑回来的。杆子和断线钳当时扔地里了,具体什么地方我也不清楚。当天凌晨他们把电缆线拉回去卸载在那个三间瓦房小院里了,天亮后我和王某甲、栾四民就从驻马店坐班车回商水了,薛某某和梁某甲没有走,他们卖掉的那些电缆线,晚上他们一起去商水给我们分的钱,每人分了1000多块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