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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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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乔国军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204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国军,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28日被确山县森林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204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国军,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28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闫辉,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国军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甲、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国军及其辩护人闫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驻马店荣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乙承包新安店镇三山林场后,于2014年12月1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2014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被告人乔国军得知后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山林,于12月6日开始采伐林木,采伐至12月23日,在采伐过程中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的边界采伐,经鉴定超出林木许可证范围采伐杨树1232棵,林木立方蓄积146.977立方米。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被告人乔国军的供述,证人张某乙、连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国军超采伐证范围采伐杨树1232棵,林木立木蓄积146.977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乔国军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乔国军的辩护人闫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乔国军主观上没有滥伐林木的故意,其所采伐的林木范围在以后的审批采伐范围之内,社会危害性很小,被告人乔国军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经审理查明,驻马店荣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乙承包确山县新安店镇三山林场后,于2014年12月1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2014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被告人乔国军得知后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山林,于12月6日开始采伐林木,采伐至12月23日,在采伐过程中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的边界采伐,经鉴定超出林木许可证范围采伐杨树1232棵,林木立方蓄积146.977立方米。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乙证实:确山县新安店镇三山村林场是我们承包的,我们公司准备在那里建养殖厂。树我们卖给新安店镇三山村支部书记陈某某了,具体他又给谁了我也不清楚。我就问陈某某树值多少钱,陈某某说也就值个六七万块钱,我就说你说多少钱就多少钱吧,但树伐后要把树根给我们挖掉,但树伐后刘某某给我说陈某某一直不挖,我给陈某某也打过三次电话,让他把树根挖掉,他也没挖,我就给刘某某说如果他不挖我们自己挖工钱从陈某某修路的钱里扣,后来我有病出院他就把7万元钱打在了我的帐上。卖给陈某某树的具体位置就在新安店镇三山林场西南边一个水库的东边,我们公司在那里规划的是一座养殖厂房。卖给陈某某的都是杨树。具体伐树时间我也不知道,当时我就给陈某某说我们公司正在办理采伐证,办了采伐证后再伐,具体后来是谁伐的我也没问过,具体有什么都是刘某某给陈某某说。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什么时间办理的我也不知道,办证是我们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负责办理的。证办理后刘某某给我说了,我让他给陈某某说证办好了,不要伐多了,其余的证明年还要办。公司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位置在哪我不知道,当时我给刘某某说的都要办理。

2、证人刘某某证实:河南荣盛农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承包了确山县新安店镇三山村林场,建设养殖项目,今年我们公司向确山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林地占用许可证及林木采伐许可证,听老板张某乙说我们公司把山上的杨树卖给了新安店镇三山村支部书记陈某某,具体陈某某怎么伐的我不知道。采伐证是12月1日办理的,杨树是12月10日左右开始伐的。三山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的地点在林场的西南部,那里也有一个水塘,就在水塘东北方向的杨树林,伐树的地点也在那里,林木采伐证我领回去后,我给老板张某乙说采伐证办好了,让他看看他也没要就在我那里,也没有给我安排怎么伐树。伐树的时候张某乙给我说树卖给三山村支部书记陈某某了,让我去看看,当时大概拿到证已经有10多天了,我去杨树现场时树木已经伐了一天了,我就给现场伐树的人说东西砍伐100米,南北230米,不要伐超了,我电话里给陈某某也说了,采伐证办的没有那么多,不要伐超了,明年也就是过了元旦后办了证再伐。后来过的有5、6天我又去那里,看到已经伐的差不多了,距离看着就超了,我就给伐树的说不要再伐了,后来又伐我就制止了。伐树时陈某某不在,伐树的人我不认识。陈某某伐树时没有问过我采伐证和范围的事情。具体怎么卖的我不知道,树是老板张某乙直接给陈某某的,我不知道多少钱,也不知道多少树,当时老板说卖树不让我管了,说树给陈某某,给别人也不好办。后来我知道伐树的人叫乔国军,伐树时我没有给乔国军他们指过北边边界,我后来去时北边已经伐超了,但是西边没有伐,他们嫌西边的树小不伐,东西我们批95米他们实际伐的有六七十米,我说伐的不够给他们指了西边让他们东西伐齐。

3、证人陈某某证实:驻马店荣盛牧业有限公司张某乙承包我们村三山林场建养殖场,三山林场杨树需要卖掉。之前在去年的时候我们村何某某的一个亲戚任店镇的乔国军就给我说过,说三山林场的树要卖就给他说一声,当时我还不认识乔国军,他去我们那里买过树他认识我。2014年11月,我和荣盛牧业公司副总刘某某一起到村委门口和乡政府门口贴公告,我问刘某某说树卖不卖,刘某某说我不当家这得问张总。第二天我看见公示想起卖树的事,我就给张某乙打了电话,我给张某乙说:我一个亲戚想买树,三山林场的树卖不卖,张某乙说卖,还得抓紧时间卖,我等着动工。然后我就给何某某说了,让他给乔国军说,让乔国军数数树看看树值多少钱,乔国军数了树给我说大大小小1500棵树。之后过的大概有两三天乔国军给我回话说值个六七万块钱,然后我就给张某乙说值个六七万块钱,张某乙说你既然说了7万就给他吧,我就给乔国军说7万元钱你抓紧准备钱,说了后第二天张某乙给我说树伐后树根得挖了,我就给张某乙说挖一个树根得6块钱,还得装车往外拉,下来需要不少钱我给买树人说说。然后我又给乔国军说公司让树伐后把树根挖了需要2万元钱,你看能要不能要,乔国军说可以,我就让乔国军给我把钱拿过来,当时是下午乔国军一起三个人到我家里给的钱,其他两个人我不认识,一共给9万元。当时乔国军问办证了吗,别到时再出事了,我说证办了我问过公司了,再说审批采伐我签的有字。乔国军又说坝基路让不让走,别到时候不让走路,我说是村里坝基让走。乔国军让我给他写个保证,我就给乔国军写了个保证,说出了事我负责,但是我保证的是路不让走我负责,当时我还说伐树碰着人我可不管。我的保证就写在收条下面。张某乙卖的杨树,张某乙说的就是坡下面一道沟的树,不包括坡上的树,我给乔国军也是这样说的,当时张某乙给我说从北头伐,伐树时我听他们说刘某某让从南头伐,后来可能是从南头伐的。乔国军买树时他不认识张某乙,什么事请都是我联系的,他们没见过。我没有见过采伐证,我问过张某乙和刘某某办的有证吗,育林金交了吗,他们都说交了,我也没给他们要。我见过采伐公示:公示采伐棵数为1457棵,25立方米。当时我想着批完了就没事了。我签字审批采伐证时采伐地点我不知道,我想公司树卖完了应该也批完了。当时伐树大概有四五天时,张某乙和刘某某都给我说采伐证没批完,2014年没指标了,过了元旦再批,北边留200米。我就给刘某某说你把握好别让伐超了,因为开始我就给乔国军说过让他按照公司的指导伐树,所以我也就没有再给乔国军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