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刑初字第00018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强,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许湾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1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现红,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壮壮,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许湾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1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杜国茂,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文博,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许湾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1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练斌,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亚涛,男,1995年4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许湾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1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英戈,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永超,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搬口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1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耿保华,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志明,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搬口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1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石新强,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彭飞,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于周口市川汇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1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立云,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淮亮,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搬口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1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二旺,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世峰,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莲花路。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1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春艳,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自豪,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搬口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1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道帆,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威,男,1995年12月9日出生于周口市川汇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蔬菜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1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素芳,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未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李壮壮、张文博、李亚涛、邵永超、邵志明、夏彭飞、邵淮亮、董世峰、邵自豪、李威、张X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及其辩护人卢现红、被告人李壮壮及其指定辩护人杜国茂、被告人张文博及其辩护人秦练斌、被告人李亚涛及其辩护人闫英戈、被告人邵永超及其指定辩护人耿保华、被告人邵志明及其指定辩护人石新强、被告人夏彭飞及其指定辩护人王立云、被告人邵淮亮及其指定辩护人刘二旺、被告人董世峰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春艳、被告人邵自豪及其指定辩护人李道帆、被告人李威及其指定辩护人刘素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23时10分左右,在人民路天成缘KTV因邵志明、邵自豪与李强等上楼梯发生摩擦,李强与李壮壮电话喊来孙川川(在逃)等人,后李强、李壮壮、李亚涛、张文博等人与邵志明、邵永超、邵自豪、李威、邵XX(在逃)在天成缘门口互殴,后邵志明联系前去朋友的邵淮亮,邵淮亮与董世峰、夏彭飞一同赶到后伙同邵志明、邵永超、邵自豪、邵XX与李壮壮、李亚涛、张文博等人再次发生互殴,造成邵XX受伤,经鉴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强、李壮壮、张文博、李亚涛、邵永超、邵志明、夏彭飞、邵淮亮、董世峰、邵自豪、李威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李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是对方先找事,自己没有让李壮壮打电话,不认识孙川川,打架也没有参与,自己的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请求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认为被告人李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邵XX的伤不是李强所致,李强没有参与第二次互殴行为,被告人李强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