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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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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景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景星。1993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9年12月刑满释放;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景星。1993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9年12月刑满释放;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9月刑满释放;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在有期徒刑9年,2014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1日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景星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伟、董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景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2时许,被告人陈景星骑一辆银色绿驹电动车行至吉利区中原路石化俱乐部附近,碰见刚与男朋友吵架后的被害人王某雨,被告人陈景星谎称可以带其回孟津县会盟镇,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陈景星带着王某雨行至207国道与泰安路交叉口处突然往西拐入泰安路上,被害人王某雨见状要求停车,遭到拒绝后跳车并摔在地上。被告人陈景星将其拽至路边花池并推倒在油菜地上,将王某雨身上的银灰色OPPO手机和手提包里白色VIVO手机搜走后骑车离开。后陈景星将银灰色OPPO手机以660元卖给吉利区清庄村的权某平,将白色VIVO手机以62元卖给吉利区冶戌村口利友手机店。经洛阳市吉利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银灰色OPPO手机价值1939元,白色VIVO手机价值640元,两部手机均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景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式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从而获取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景星系累犯,建议对陈景星判处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雨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证人陈某飞、李某等人的证言;吉利区公安局制作的陈景星住处搜查音像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吉利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洛阳市吉利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7)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南监狱档案资料;被告人陈景星的户籍证明及石嘴山市大武口公安局出具的陈景星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景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式获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2579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景星在数次犯罪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故意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陈景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景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君芳

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

人民陪审员  张二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利霞

刑期说明

根据河南省高院量刑规范,抢劫一次,在3-6确定量刑起点,本案量刑起点为4年,抢劫数额满600元或每增加600元,增加1个月,本案增加4个月。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已满1年不满3年,增加20%,当庭自愿认罪,减少10%,最后刑期为57个月,即4年零八个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