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波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吉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波。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向军,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刑诉

河南省洛阳市吉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波。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向军,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波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锦峰、张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波及其辩护人赵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波在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担任吉某乡政府安监办主任期间,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中,没有按照其工作职责和区政府目标责任管理规定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辖区内源通砂石厂2014年3月25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现在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深刻认识到如果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稍有疏忽,就会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今后会在工作中认认真真、恪尽职守,严格按照行业管理规范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希望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波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发生事故并造成1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砂石厂员工李国营违规操作,张某波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间接、偶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张某波到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没有社会危害性。吉某乡安监办只有两名工作人员,负责的区域较大,工作任务繁重,被告人张某波在任安监办主任前以及任安监办主任过程中从没有受过任何专业培训。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本着惩罚与教育并重的目的,对被告人张某波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吉某区吉某乡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全乡安生生产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综合性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参加全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吉某区安监局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波任吉某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吉某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被告人张某波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职责;在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没有按照其工作职责和吉某乡人民政府与吉某区人民政府所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责任书认真履行职责;在对辖区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未严格依照《吉某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在对砂石厂进行安全生产监察过程,虽发现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并责令限期整改,但对该单位长期未按期整改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吉某区安监局汇报,致使该单位长期违法生产,并最终导致发生2014年3月25日砂石厂一员工无证驾驶装载机致一人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2014年6月11日,砂石厂“3.25”铲车伤人事故被吉某区人民政府认定为一起操作人员违规作业、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监管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引起的安全责任事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波的供述:2011年7月开始,我任吉某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乡安监办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主要管辖范围是吉某乡所属各个行政村范围内的主要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我负责吉某乡安监办的全面工作,负责辖区内所有经营单位、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以及完成区安监局安排的工作等。对辖区内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我们基本上都是每周抽出一天时间,联系安监局的同志共同下去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就当场下发现场检查意见书,限期要求整改,对整改情况也落实过,但由于检查的单位较多,去落实的不是很及时。对砂石厂的生产经营情况,2013、2014年我也去过几次,但没有书面记录,正式下整改通知的情况有四次,都有书面资料。在检查过程中,我主要对该厂的电工、电气焊以及机器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了审查,当时也问过该厂的装载机司机是否有证,让他们提供,他们口头说有但不给提供,我也没有强制要求他们提供,但心里想着肯定没有,因为开装载机的证件不好办。在检查中我没有发现该厂存在无证人员驾驶装载机以及非装载机岗位人员都可以随意驾驶装载机进行生产的情况。我们没有严格按照《吉某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是因为这个表内容比较多比较专业,有些内容我不是很清楚。在对砂石厂进行检查过程中,该公司整改期间和整改期限届满后,我没有专门去该厂检查落实过整改情况,到该厂附近检查其他工作时,也顺便到该厂检查过整改情况。在整改期间和整改期满后,我也没有安排乡安监办的其他人员去检查过整改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电气焊无证操作、生产现场无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等问题,虽然我们要求他们整改,但该厂没有整改到位。如果该厂不整改的话,我们也没有更好的办法来处理,只有上报安监局处理。我认为在我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首先是我工作态度的原因,存在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其次是我作为乡安监办的主任,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内容和标准操作,发现问题后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过失的情况;最后,出事企业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管理不到位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

2、证人李某营(3.25事故的肇事司机)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25日其无证驾驶装载机致一人死亡以及砂石厂长期存在装载机驾驶员无证驾驶以及其他人员可随意驾驶装载机的情况,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大部分时间不在现场。该厂没有专门组织学习过安全生产制度和车辆管理制度,只是在开会时传达过。安监局等单位有时也来检查,但没有发现无证驾驶装载机的情况。

3、证人权某耐(砂石厂厂长)的证言:证明吉某区源通沙石场制定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有些落实了,有些没有落实,对车辆的管理、现场安全的管理制度落实的不到位。吉某乡政府每年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三、四次,大概每季度一次,检查的内容也是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中也发现了电焊工无证操作、生产现场没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等问题,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也进行了整改,但存在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吉某乡政府虽然在检查中多次发现安全隐患,多次要求整改,但此后没有再来检查整改情况,这样导致心里不是很重视,没有彻底整改到位。

4、证人权某政(砂石厂副厂长)的证言,同权某耐的证言相一致。

5、证人权某发(砂石厂副厂长)的证言,同权某耐的证言相一致。

6、证人权某社(砂石厂安全员)的证言,证明该厂存在着无证人员驾驶装载机的情况,该厂只是在开会时强调过安全生产,但没有组织过专门培训,乡政府、河务局等部门经常来检查。

7、证人常某伟(砂石厂装载机司机)的证言,证明该厂的装载机钥匙平时就放在车上,谁都可以驾驶,以及该厂的装载机司机没有驾驶证,也没有参加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8、证人权某法(砂石厂装载机司机)的证言,同常某伟的证言相一致。

9、证人刘某(砂石厂装载机司机)的证言,同常某伟的证言相一致。

10、证人李某攀(砂石厂装载机司机)的证言,同常某伟的证言相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