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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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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旗,1994年5月31日因犯流氓罪被原河南省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旗,1994年5月31日因犯流氓罪被原河南省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6日6时45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旗饮酒后无证驾驶豫H-AP206号二轮摩托车沿吉利区中原路由东往西在前行驶,李某坚驾驶豫C6G323号小轿车同向在后行驶,双方行至中原路与化纤路交叉口时,李某坚在超越李某旗车时,李某旗往左侧打方向,李某旗车左侧手把与李某坚车右侧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李某旗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旗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坚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某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旗同李某坚就该事故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旗赔偿李某坚车辆损失,李某坚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旗的任何责任,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坚的陈述、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李某旗血液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洛阳石化医院的出院证、诊断证明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河南省平原监狱的释放证明、被告人李某旗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旗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坚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